93年4月2日第一屆第10次理監事會議通過
93年8月20日第二屆第2次理監事會議修正
第一條:本會為發揚會員互助合作精神,增進會員福利,特訂定本會會員互助辦法。
第二條:本會所屬會員均應參加互助會,享有互助互惠之權利及繳納互助費之義務。
第三條:互助金來源由本會常年會費項下提撥。
第四條:凡會員加入滿三個月起,始有申請互助金之資格。
第五條:互助金發給範圍訂定如下:
1.會員本人死亡互助:發給互助金新台幣三千元正。
2.會員家屬死亡互助:會員之父母、配偶與子女死亡者,發給互助金一千五百元正。
3.結婚賀禮:會員本人結婚致送禮金新台幣六百元,(務必將[喜帖]先行寄會,否則不予補發)。
第六條:會原因下列情事者不得發給互助金:
1.犯罪判死刑者。
2.不按期繳納勞、健保費、常年會費者。
3.在欠繳各項費用期間發生事故者,不予給付。
第七條:會員遇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互助事故發生者,會員本人死亡者請檢具死亡證明書與受益人身分證
影本及私章;家屬死亡者請檢具死亡證明書與戶口名簿影本及私章。
第八條:本會受理會員各項互助金申請,由理監事會審查核准後發給。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監事提出修正,提經會員大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