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工會以無一定雇主之職業工人申請投保,遵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選定18300、21000、22800、24000、
27600、30300、31800、36300、40100、42000、43900等投保新資等級。
二、會員如欲調高投保薪資等級時,請於兩個月前通知本會經辦人員。
三、會員如因轉業、遷移或服役辦理退保時,應主動通知本會辦理。
四、勞保給付『職災、傷病、生育、殘廢、退休、死亡』請領標準及辦法:
類 別 |
申請要件 |
給付標準 |
請領手續 |
醫 療 給 付 |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疾病必須治療、住院者,得向其投保單位申請門診單或住院單。 |
1.不必付部分負擔之費用。 2.膳食費用三十日內半數自付。 3.病房之供應以勞保標準。 |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印章 診斷證明書 職災事故經過 |
傷病給付 |
被保險人因遭遇普通傷病住院不能工作,或職業傷病鄭在治療中,不能工作,以致未取得原有新資者,得請領薪資補助。 |
1.按投保薪資前六個月平均,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 2.普通傷病以平均日薪之百分之五十計。 3.職業傷病以平均日薪之百分之七十計。 |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印章 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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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給付 |
1.參加勞保年資滿280天分娩。 2.參加勞保年資滿181天早(死)產者。 |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一次給與補助三十日。 |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印章 出生證明或戶籍謄本正本 |
老年給付︹ 一次領 ︺ |
1.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 2.女性被保險人年滿55歲。 3.年資合計滿25年,年滿50歲。 4.連續年資滿25年者。 5.被保險人年滿65歲以後,不再計算年資。 |
1.按被保險人退職當月前三年之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2.參加保險一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 3.參加逾十五年者,第十六年起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連同前款最高四十五個月為限。 |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印章 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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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 月領 ︺ |
1.年滿60歲者。 2.年資滿15年以上者。 |
1.3000+新資×0.775%×年資 2.平均薪資×1.55%×年資 <平均年資以最高五年平均,年資不限但以實際年資計算。> |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印章 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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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死亡給付 |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可申請喪葬津貼。 |
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六個月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發給三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發給二個半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發給一個半月。 |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印章 死亡診斷證明書 除戶謄本 非同一戶者得提出兩戶之謄本 |
本人死亡給付 |
1.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埋葬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者得請領遺屬津貼 3.遺屬津貼受領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平均投保薪資發給喪葬津貼五個月,並給與遺屬津貼: 1.年資未滿一年者,一次發給十個月。 2.年資滿一年未滿二年者,一次發給二十個月。 3.年資二年以上者,一次發給三十個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死亡,不論年資,按其投保新資一律發給喪葬津貼五個月,遺屬津貼四十個月。 |
銀行存摺封面影本 印章 死亡診斷證明書 除戶謄本 非同一戶者得提出兩戶之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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