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動力車輛產業工會章程

1020714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制訂通過

1060723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00221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南市動力車輛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提升及維護動力車輛產業之職業,強化專業職能,塑造專業

    形象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會址設於 臺南市中西區大埔街501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建議。

    會員就業輔導之諮詢,政府政令之宣導。

    基礎教育、職能專業訓練及技術士證照輔導之辦理。

    勞資或會員間糾紛事件調解。

    勞動條件、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有關社會公益及社會救助之舉辦。

    動力車輛修護技術交流競技之辦理。

    提升自主學習能力,加強第二專長訓練強化競爭力,消弭失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於本市從事與動力車輛相關產業之勞工,年滿16歲,認同本會宗

    旨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表及檢附相關從事該業之證明,經理事

    會審查合格在繳納入會費後,始得為本會會員。會員退會時,須

    於退會前30日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程序程完成後視

    為出會。會員出會、退會或除名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

    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九條 會員均有發言、表決、被選舉、罷免及依法應享受之權利。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十一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規定,服從履行決議案件,並按時繳納各項費

        用。連續三個月未繳納經函請繳費逾一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

        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理監事

        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及不遵守會員大會

                   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

                   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

        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章  組織及任期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大會閉

        會期間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一人本會

        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本會一切事務;監事

        組織監事會,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處理監察業務,理監事均為

        義務職。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一人,協助理事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組訓、福利

        、服務、總務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理事兼任、組員若干人由

        理事或會員兼任,會務人員得支月薪,並依『會務人員管理辦法』

        、『勞動基準法』規定聘任之。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理事 

        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

        次。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

        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由候補理、監事遞補

        ,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⑴ 會員資格喪失者。

    ⑵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⑶ 曠廢職務違背本會章程及決議,經大會決議令其退者。

    ⑷ 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經會員大會

    決議其退職者。

    ⑸ 二次以上(含二次)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視同辭職論。

 

第十九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及聘請顧問,其組織簡則

        由理事會擬訂,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⑵選舉或罷免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⑶會員之除名及決議違法,理、監事之退職。

      ⑷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⑸審核本會年度經費預、決算。

      ⑹基金設立管理及處理。

      ⑺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

      ⑻決定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參加。

      ⑼聽取並審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⑽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一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⑵擬定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籌集經費及編定年度經費預、決算。

      ⑷基金之保管運用事項。

        採納會員之建議。

      ⑹依法令、章程規定,每年清查會籍乙次。

      ⑺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

      ⑻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二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日常會務。

      ⑵對外代表本會。

      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

      ⑷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擔任主席,但如有改選理、監事或理事長時

         ,應推選臨時主席。

      ⑸監督指揮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三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其進度。

      ⑵稽查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

      ⑶稽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事項。

      ⑷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四條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⑵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⑶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乙次。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1/5或會員代表1/3以上請求

            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廿六條 理、監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分別召開乙次。經理事、監事1/3以上請

        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

        人召集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半數之同意方得決

        議,但對本會章程之修改及加入總工會或聯合會之組織應經出席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                                  

        ⑴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元。

        ⑵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150 元,採季繳。        

        ⑶政府補助收入。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之財產應依工會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得以

                   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八章  附則

 

第卅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有關法規辦理。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