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動力車輛產業工會章程 |
1020714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制訂通過
1060723 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100221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臺南市動力車輛產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提升及維護動力車輛產業之職業,強化專業職能,塑造專業
形象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臺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會址設於 臺南市中西區大埔街50號1樓。
第二章 任務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⑴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建議。
⑵會員就業輔導之諮詢,政府政令之宣導。
⑶基礎教育、職能專業訓練及技術士證照輔導之辦理。
⑷勞資或會員間糾紛事件調解。
⑸勞動條件、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⑹有關社會公益及社會救助之舉辦。
⑺動力車輛修護技術交流競技之辦理。
⑻提升自主學習能力,加強第二專長訓練,強化競爭力,消弭失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於本市從事與動力車輛相關產業之勞工,年滿16歲,認同本會宗
旨,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表及檢附相關從事該業之證明,經理事
會審查合格,在繳納入會費後,始得為本會會員。會員退會時,須
於退會前30日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程序程完成後視
為出會。會員出會、退會或除名時,應繳納之各項費用應予繳清,
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費。
第九條 會員均有發言、表決、被選舉、罷免及依法應享受之權利。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⑴經刑事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⑵經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⑶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第十一條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規定,服從履行決議案件,並按時繳納各項費
用。連續三個月未繳納,經函請繳費逾一個月仍不履行者,經理事
會之決議,得予以停權處分,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理、監事及
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會員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及不遵守會員大會
決議時,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
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
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第四章 組織及任期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大會閉
會期間代行其職權;並由監事會代行監督權。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理事一人。本會
會員年滿二十歲者,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本會一切事務;監事
組織監事會,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處理監察業務,理監事均為
義務職。
第十六條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一人,協助理事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組訓、福利
、服務、總務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理事兼任、組員若干人由
理事或會員兼任,會務人員得支月薪,並依『會務人員管理辦法』
、『勞動基準法』規定聘任之。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應提理事
會議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
次。如理、監事因故出缺時,由各該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以補
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八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由候補理、監事遞補
,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⑴ 會員資格喪失者。
⑵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⑶ 曠廢職務違背本會章程及決議,經大會決議令其退者。
⑷ 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經會員大會
決議其退職者。
⑸ 二次以上(含二次)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視同辭職論。
第十九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及聘請顧問,其組織簡則
由理事會擬訂,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五章 職權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⑴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⑵選舉或罷免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⑶會員之除名及決議違法,理、監事之退職。
⑷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⑸審核本會年度經費預、決算。
⑹基金設立管理及處理。
⑺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
⑻決定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參加。
⑼聽取並審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⑽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一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⑴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⑵擬定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⑶籌集經費及編定年度經費預、決算。
⑷基金之保管運用事項。
⑸採納會員之建議。
⑹依法令、章程規定,每年清查會籍乙次。
⑺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
⑻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二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⑴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日常會務。
⑵對外代表本會。
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
⑷理事會或會員大會擔任主席,但如有改選理、監事或理事長時
,應推選臨時主席。
⑸監督指揮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三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⑴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其進度。
⑵稽查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
⑶稽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事項。
⑷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四條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⑴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⑵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⑶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乙次。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1/5或會員代表1/3以上請求
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
第廿六條 理、監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分別召開乙次。經理事、監事1/3以上請
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
人召集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
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半數之同意方得決
議,但對本會章程之修改及加入總工會或聯合會之組織應經出席三分
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
⑴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1000元。
⑵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150 元,採季繳。
⑶政府補助收入。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條 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之財產應依工會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得以
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八章 附則
第卅一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卅二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有關法規辦理。
第卅三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