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會為獎勵模範勞工,特訂定模範勞工選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會會員符合第三條辦法規定標準者,均為本法選拔之對象。
第三條:符合下列標準者,而品德良好得選拔為本會模範勞工:
一.加入本會一年以上敦品勵行並依規定時間繳費佔二○ %。
二.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佔二○ %。
三.加強工會組織功能,招收會員佔二○ %。
四.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參加工會活動佔二○ %。
五.對公眾服務有優越表現,對社會有所貢獻佔二○ %。
以上各項必須詳舉事證。
第四條:本辦法之名額由理監事會議配合年度預算決定之。
第五條:模範勞工之審核由理監事會審查之。
第六條:當選之會員不得重覆申請。
第七條:本會表揚模範勞工順序:
一.本會模範勞工。
二.台南市模範勞工。
三.台灣省模範勞工與全國模範勞工。
第八條:凡本會會員自認為具備以上條件者,均可自行報名推薦。
第九條:模範勞工之頒發,經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後送會員大會表揚。
第十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理監事會議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