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本會為加強辦理政府列管有案之低收入戶會員急難救助,特訂定本辦法。

二.急難救助對象與範圍:

  凡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者,遭遇下列急難事故,得按本辦法規定申請救助。

  (1)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須檢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證明)。

  (2)罹患重大急病或車禍等傷害者(須檢附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書或警察單位證明)。

  (3)身體遭受嚴重傷害或殘廢者(須檢附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書)。

  (4)本人死亡而無力埋葬者(須檢附死亡診斷書及里長證明)。

三.急難救助申請手續:

  (1)本會會員合乎本辦法第二條者。

  (2)檢具有關證明文件。

  (3)向本會填具申請書,合乎手續資格者。

  (4)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填寫收據證明。

四.急難救助金發放標準:

 (1)家庭發生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全戶無工作能力者每戶發給参仟元正。

 (2)罹患重大急病或車禍等傷害需住院者,每人發給貳仟元正。

 (3)身體遭受嚴重傷害,而致重度殘廢者每人發給貳仟元整。 

 (4)本人死亡而無力埋葬者,每人發給貳仟元整。

五.本辦法急難救助案件授權理事會核定。

六.急難救助案件之申請每戶以每一會員申請一次為限。

七.本辦法所需經費以急難救助金撥用之。

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臨時修正或增訂之。

九.本辦法經提本會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