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會各項存款利 息及一般經費收入,設立互助基金。

第二條:凡本會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告知本會由本會分贈賀儀,慰問實物。

    (一)喜慶每次賀儀陸佰元(同一戶內以一人代表申請)。

    (二)傷病住院侷限意外傷害、開刀手術每人以伍佰元或同等值實物慰問之(一般疾 

       病視病情酌情辦理)。

    (三)會員本人身故壹仟元。

    (四)會員直系親屬身故伍佰元。

    (五)意外疾病成殘或突發性重大災害,視其家庭情況交理監事會研議後從優資助, 

       但每件不得超過壹萬元。

    (六)會員本人結婚發給互助金壹仟元。

    (七)凡本會會員入會滿六個月以上(含六個月),具有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

       款及第六款的規定,應檢附請帖及訃聞等相關資料,得請領各項互助金。

第三條:合於第二條第六款規定,當事人或親屬得檢具醫院及相關單位證明申請之。

第四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隨時由理監事會議修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