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年10月06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6年10月19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88年10月17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96年10月28日第七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0年10月23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印刷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奉行三民主義發展會員事業,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智能,

       改善會員生活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組織區域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範圍,會址設於台南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  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  會員儲蓄舉辦。

(四)  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五)  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

(六)  勞工教育及托兒所之舉辦。

(七)  圖書館、書報社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八)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九)  勞資間糾紛事件調解。

(十)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一)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制。

(十二)關於勞工法規之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三)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十四)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市區域內從事印刷、製版、製本、磨版、裝訂、上光印刷、打字、切紙磨刀、設

     計、電腦繪圖、燙金、自黏商標、影印、脫姆遜柴模等相關本行業者,年滿十六

     歲以上六十歲以內之男女工人,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凡在工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工人,均有加入其所從事產業或職業工

     會為會員之權力與義務;但已加入產業工會者,得不加入職業工會。

第 八 條: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犯罪經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毒品者。

第 九 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及第六條有關證件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

     入會費、常年會費,方為本會會員,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 十 條:會員改就他業不從事本業者,應申請退會。

第十一條:本會應設置會員會籍登記卡,除辦理異動事項等登記外,並應於每年召開會員

          大會一個月前完成會籍總清查,於召開大會十五日前編造會員名冊,報請主管

          機關備查。

第十二條:(一)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件,按時繳納各種費用及其他一切依法應

        盡之義務,如逾期未繳納任一應繳之費用,逾期者經本會雙掛號通知後,

        尚未前來會繳納,本會予停權處分。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不按期繳納各種會費,經由理、監事會議審查通過,得

             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惟除名須經大會通

             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三條:會員均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及依法得享受本會舉辦一切福利事

     項之權利。

第十四條:具有勞資雙重資格同時參加勞資兩團體者不得當選為理、監事及代表。

第十五條:會員退會時須將退會原因報告理事會經決議後行之。

第十六條:會員被除名或退會須繳還會員證並結清一切費用。

第四章   組織與任期

第十七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大會就年

     滿二十歲以上之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本會一切事務;監事組織監事會,

     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處理監察業務,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二十條:本會設秘書一人綜理理事會監事會一切會務、業務、財務,下設組訓、福利、服

     務、總務等四組,各置組長一人,由理事兼任,幹事若干人視實際會(業)務需

     要,並依「工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由理事兼任者,不得支薪。

第廿一條:本會理監事及代表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後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

     任期為限;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廿二條:本會視業務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聘任顧問若干人,但現職為行使資方公職

     者,不得聘之。

第廿三條: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呈報主管機

     關備案。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曠廢職務違背本會章程及決議,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四)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四條:本會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三)會員之除名及決議違法理、監事之退職。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五)審核本會預、決算。

          (六)基金設立管理及處理。

          (七)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

          (八)決定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參加。

          (九)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五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召開會員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四)籌集經費及編訂預、決算。

          (五)基金之保管運用事項。

          (六)採納會員之建議。

          (七)配合政府每年清查會籍一次,並依法令辦理。

          (八)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

          (九)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六條: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工會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開理事會。

          (四)理事會或會員大會均擔任主席,但如有改選理、監事或理事長時,應推選臨時主席。

第廿七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及其進度。

          (二)稽查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

          (三)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八條: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二)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三)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九條: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大會及臨時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大會:每年召開一

     次,臨時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之要求召集之。召開會員大會

     並應於會前七天通知全體會員。

第三十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每一代

     表以委託一人為限。

第卅一條:理、監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應各分別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卅二條: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會章程

     之修改及加入總工會或聯合會之組織,應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章   經  費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正,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月繳納新台幣壹佰元正,以每季徵收一次。每年一、四、七、十月各

            繳納一次)。

          (三)得向有關單位募捐之。

          (四)基金孳息:各種基金之利息收入。

第卅四條: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卅五條:會計年計以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九月卅日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六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卅七條:本章程未訂事宜,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卅八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