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成衣服飾整理加工業職業工會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一. 本辦法依據工會法及會員代表選舉辦法訂定之。

二. 投票方式,由會員於指定時間內一律親自前來投票所投票,逾時以棄權論,並請主管機關派員指導及監選。

三. 代表選舉票由本會制定,加蓋圖記及主管機關監選印章,未蓋監選人印章者,作為廢票。

四. 代表選舉由全體會員以各區域劃分小組,依法定人數分若干小組,不足半數者歸入最後合併選舉,

   由各該小組直接選舉代表一人,編組順序依次為中西區,北區、安平區、東區、南區、安南區及外縣市。

   (各組依里鄰編組,不足人數以附近里鄰編列)

五.會員入會滿二個月得為代表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六.代表選舉前十日由本會將選舉起迄日期、地點及小組人數在本會會址前公告並通知會員週知。

七.代表選舉時各會員應親自出席,並出示會員證、私章及各組名單,核對會員名冊無誤時,簽名領取選票,

   不得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投票。

八.代表之選票以無記名單記法圈選之。

九.選舉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不依照選舉票內所列姓名圈選而另填其他姓名者。

    ()圈選二人以上或二人格線各佔一半者。

    ()圈選模糊不清無法判認者。

    ()塗寫選舉票(包括正面與背面)或夾有其他文字者。

十.代表選舉結果以得票較多者當選,次多者候補,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會員代表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十二.代表選舉完畢後列冊提交理事會議審查其資格,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將會員

代表名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並由本會繕具當選證書,交當選代表收執。

十三.凡出席本會會員代表應將本會填發之當選證書,繳交報到處查驗,如有不符,得提交代表大會取消資格。

十四.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五.本辦法經本會理事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