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成衣服飾整理加工業職業工會 模範勞工選拔辦法
93年7月26日經第五屆第十四次理、監事會通過
94年3月2日經第六屆第三次臨時理、監事會通過
102年1月17日經第八屆第九次理、監事會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鼓舞會員,獎勵優秀勞工,特訂定模範勞工選拔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會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並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確實履行義務,且品德良好。
第三條模範勞工選拔條件:
一、加入本會在一年以上,敦品勵行,依規定時間繳費占三十%
二、有特殊創作,對本會有貢獻占二十%
三、加強工會組織功能,招收會員占二十%
四、具有高度服務熱忱,參加本會活動占二十%
五、為公眾服務有優越表現,對社會貢獻占十%
六、本會模範勞工當選人,滿五年後再可提名,席次理、監事佔1/3人。
七、 台南市模範勞工當選人,曾當選為本市或全國模範勞工者不得參與選拔。
八、純會員不能參加市模範勞工及本會模範勞工選拔。
第四條本辦法之名額由理、監事會議配合年度預算決定之。
第五條模範勞工之選拔:
一、由理監事共組為選評委員。
二、選評辦法:捨去最高及最低分,其餘平均,視最高分者評估。
第六條模範勞工之頒發,經理監事會議審查後送會員代表大會表揚。
第七條申請期限於每年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逾期恕不受理。
第八條申請模範勞工應繳下列證件:
一、填具申請書乙份(向本會索取)。
二、2吋相片二張。
三、會員證影印本乙份。
四、有關證明文件。
第九條 本會模範勞工表揚順序:
一、本會模範勞工。
二、臺南市模範勞工。
第十條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市政府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