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成衣服飾整理加工業職業工會 愛心社規章
94年10月16日經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結合熱心公益人士,協助政府推廣社會公益活動,幫助社會需要幫助的人,使我們的社會
充滿溫馨、快樂為宗旨。
第二條 本愛心社規章是依據台南市成衣服飾整理加工業職業工會章程第三章第
十三條訂定之。
第三條 本愛心社設立於台南市成衣服飾整理加工業職業工會內。
第四條 服務項目:(一)認養家扶中心兒童。
(二)協助本會會員急需之幫助。
(三)補助本會辦理會員捐血活動經費不足部份。
第五條 本會委員由本會理、監事,或會員代表兼任之,福利組組長擔任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
由主任委員聘請,其任期與理監事任期相同。
第六條 本會不受理社會上一般救濟案件,只限本會會員申請,應經調查確實需要救濟案情屬實,提報
理監事會決議,並核定救濟金額後,發給救濟金。
第七條 本會委員均為義務職。
第八條 愛心社經費來源:會員自由樂捐。
第九條 本愛心社之基金,應專款專戶使用,不得移做其他用途。
第十條 本愛心社之基金應於每年度終了時,編據收支明細結算報告書,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
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一條 本規章如有未盡之事宜,得隨時依法修正之。
第十二條 本規章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