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10月16日經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5年11月19日經第六屆第一次會員代表臨時大會修正通過
101年01月08日經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2年03月17日經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3年01月12日經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成衣服飾整理加工業職業工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智能,謀求會員福祉,改善會員生活,加強會員服務,連絡會員
感情,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性,會址設於台南市南區金華里新孝路148巷17號。
第二章 會 員
第五條 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成衣服飾檢查、修剪、線頭、提花、織物、縫綴、縫下擺花邊、打釦孔、打
鈕扣、配件、穿釦、穿珠、穿線、包裝繡補燙熨等相關之職業工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勞工,
均有參加本會為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年滿二十歲以上者方可當選為理監事及上級工會代表。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為本會會員。
(一)有背叛政府之言論及行為者。
(二)受禁治產宣告,尚未復權,或心神喪失者。
(三)有不良嗜好,受刑事處分者。
第七條 凡同業申請加入本工會為會員者,需由會員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依照規定繳清各項會費後,先
行准予入會,在理事會休會期間,授權理事長審查合格後,然後提經理事會追認。
第八條 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被選舉暨出席會議之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會員應絕對遵守章程,服從決議,按時繳納會員費,勞保費,健保費之義務,如連續二個月未繳
且經本會郵局雙掛號通知仍未繳納者,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得視同自動出會。
第十條 會員如違反章程,議決案及不法情事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警告或除名處分,但除名應經會員
(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一條 會員被除名,應繳清會費,繳還會員證並喪失會員資格與權利。
第十二條 (一)保留會員資格不能申請子女獎學金、其餘會員福利亦同。
(二)保留會員年齡超過65歲以上者,無法享受重陽節敬老年金。
第三章 任 務
第十三條 本會任務如下:
(一)會員就業輔導及就業教育,其他勞工教育之舉辦。
(二)會員勞工保險辦理事項。
(三)勞資糾紛事件之調處。
(四)勞動、生產、消費、協助會員購置住宅等各種合作社之舉辦。
(五)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六)會員生活狀況之調查及會員統計之編製。
(七)關於會員權益與福利之交涉促進事項。
(八)團體協約締結修改和廢止。
(九)勞工教育之舉辦。
(十)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十一)其他合於本章程第二條宗旨所定各項。
第四章 組 織 及 職 權
第十四條 本會設理事九人、監事三人、侯補理事四人、侯補監事一人、由會員
(代表)大會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十六條 本會監事會,設監事三人,互選監事會召集人一人,處理監察會務。
第十七條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並視業務需要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理事會得設
下列四組,各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長推任之,為無給職,會務人員
薪津並依本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及勞動基準法規定聘任之。
(一)總務組:掌理收發、會計、出納及財務各組之事務。
(二)組訓組:掌理會員登記、調查、組訓、教育、徵求會員、調查會員資格等事項。
(三)福利組:掌理會員福利、合作事業、康樂及糾紛仲裁、其他有關會員福利等事項。
(四)服務組:加強會員服務輔導就業工作、配合各組別舉辦各項活動。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處理日常會務。
(二)召開理事會議。
(三)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決議案。
(四)研擬年度工作計劃。
(五)編列年度預決算。
(六)理事會可修改、刪除代表提案單。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核本會之經費收支。
(二)稽查各項事業之進行狀況。
第五章 理 監 事 任 期
第二十條 理事長、理事、監事會召集人、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但理事長連選連任一次為限。
理、監事如中途不能擔任時,得由各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仍以原任滿為限,如理、監事
無故連續二次未出席參加會議者,視同自動辭職,其遺缺由各候補理、監事依序遞補之。
第二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ㄧ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
或理、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定期會議不能依法召開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
事一人召集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
召集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個別開會一次。
第二十三條 理、監事會議,候補理、監事可列席(但無表決權)。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等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及過半數之通過,
方得開會及決議。
第二十五條 下列事項,應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一)工會章程之變更。
(二)經費收支預算。
(三)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四)基金設立、管理及處理。
(五)會內公共事業之創辦。
(六)參加總工會或工會聯合會之組織。
(七)理監事違法或失職之解職。
(八)工會合併或分立協調。
(九)勞動條件維持和變更。
第六章 經 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分入會費、經常費及臨時募集金、其他收入等。
(一)入會費在入會時每人繳納壹仟元正。
(二)經常費每月繳納壹佰叁拾元正。
(三)募集金不定額,視需要時呈報主管官署核准徵收之。
(四)其他收入。
(五)保留會員資格每月需繳會員費貳佰壹拾元正。
第二十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私人所有,應歸屬所加入之上級
總工會,未加入上級總工會者,歸屬地方自治團體。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工會法及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章程應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