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元月十六日
經第十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交付第十八屆第七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一日
經第十九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
經第廿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
經第廿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一、本會(台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為促進會員互助團結,增進會員福利,特訂定台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
工會互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本辦法以台南市汽車駕駛員職業工會會員為互助對象。
三、互助項目暫定為死亡、肇事、傷病住院三種。
四、會員每月繳互助費捌拾元,全年互助費一次繳清,如未經核准逾期不繳者,在其抗繳期間所發生互助事故,
概不予發給互助金。逾期達三年者,本會依章程規定辦理退會、除籍。
五、凡新加入或由它縣市轉入之會員,自加(轉)入之日起滿三個月後,始得享受互助權利,但如本會會員已繳
互助費六個月以上,中途遷出後復於二個月內轉入者不在此限。
六、會員因退休、轉出、換領普通執照離開本會,未繳清互助費者則應予追繳,已繳者概不退還。
七、本會互助費由理事會專責保管與運用,並專戶儲存銀行,監事會專責監察,不得轉為他用。
八、互助金發給辦法如下:
1.員本人結婚由本會送喜幛乙幅以示慶賀(憑喜帖)
2.死亡:
(一)會員死亡:除送輓幛乙幅(應事先通知本會)弔憑外,並按下列項目發給互助金。
※普通死亡:會員加入工會滿二年因病死亡者,一次發給互助金新台幣貳萬元;加入工會未滿一年
者,一次發給互助金台幣參仟元,加入工會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一次發給互助金新
台幣壹萬元。
遭遇意外死亡者,一次發給互助金新台幣貳萬元。(自殺者發給互助金新台幣壹萬元)。
※因公死亡:會員因從事駕駛工作致死者,一次發給互助金參萬元。
(二)家屬死亡:會員之父母、配偶死亡時一次發給互助金新台幣參仟元,子女年滿十二歲以上一次發給新台
幣參仟元,十二歲以下一次發給新台幣貳仟元。
3.肇事:
(一)徒刑:會員因駕車肇事經判刑(需出具證明文件),自發監執行之日起每月發給互助金新台幣貳仟元,
以六個月為限,按月由其家屬來會領取;無眷者,待刑期屆滿出獄後補領,惟如肇事責任重大被
判刑五年以上者不予發給。
(二)殘廢:因從事駕駛工作事故致殘廢者(無法從事本業工作,且經勞保局、本會鑑定為職業災害者)一次
發給互助金新台幣肆萬元;因普通事故致殘廢者(無法從事本業工作者),一次發給互助金新台
幣貳萬元,並依規定辦理退會、除籍。
4.傷病住院:會員因傷病住健保駐診醫院或合法開業之醫院,期間在一星期以上者,於出院後憑診斷書(需註
明入、出院日期)來會申領互助費,其發給標準如下:
甲、七天以上十四天以內者,一次發給互助費伍佰元。
乙、十五天以上至廿八天者,一次發給互助費玖佰元。
丙、廿九天以上至四十二天者,一次發給互助費壹仟貳佰元。
丁、四十三天以上者,一次發給互助費壹仟伍佰元。
九、會員遇有本法第八條所規定事故之一者,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另訂)死亡者檢同死亡診斷書或法院檢案及除戶
戶籍謄本(或會員身份證影印本),肇事者檢定法院判決書,殘廢者檢同公立醫院診斷書送本會審核。如於事
情發生後一年內不提出申請者,逾期視同棄權,不得要求補發。
十、本會於接到互助金申請書後立即派員調查事實,並簽註意見送理事會核定發給互助金。
十一、會員申請互助給付過多,致互助金周轉不靈時,斟酌事故情形暫延發給,年度決算不敷給付時,得提會員代表
大會議定徵收臨時互助費或提高互助費。
十二、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