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元月十六日經第十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交付第十八屆第七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一日經第十九屆第三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日經第十九屆第九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一日經第廿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經第廿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0一年三月十五日經第廿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經第廿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本會為鼓勵會員暨子女在學期間進取求上之心,並參酌本會實際情形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取得本會會員資格滿六個月以上,而未欠繳會費之會員暨子女優秀學生現肄業於台灣省境內公私立中等以
上學校(享有公費及就讀補習學校及夜間部、空中大學、研究所者不得申請),各科成績及格並符合下列標
準者始得申請。
1.學業成績總平均達下列標準者:大學院校組(包括四年制以上大學、獨立學院、含專四、五年級,未享受公
費者)七十五分以上。
高 中 組(包括高職、五年制、六年制專科一至三年級未享受公費者)八十
分以上。
國 中 組(包括國民中學,未享受公費者)八十分(甲等)以上。
2.操行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體育成績六十分(丙等)以上。
第三條:獎學金每學年發給名額:大學院校組一百名(公立及私立各五十名,含專四、五年級),高中組一百名(含專一、
二、三年級),國中組一百名,惟每一會員僅得申請一名。
第四條:獎學金金額每學年每名核發如下:
1、大學院校組:二仟元。
2、高 中 組:一仟元。
3、國 中 組:八佰元。
第五條:會員暨子女獎學金之給付悉在福利金專款下撥支。
第六條:申請獎學金須備齊,前學年成績單正本及本學期註冊後加蓋註冊章之學生證(或當年畢業證書)影印本(監護
人如非本會會員應提出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以證明父子(女)關係)。送交本會,審查不合格者原件不退回。
第七條:本會會員暨優秀獎學金審核由福利服務委員會審核;學業成績同分者以操行分數作為比較。
第八條:申請獎學金其申請期限為每年九月一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第十條: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