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元月十六日經第十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交付第十八屆第七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九日經第十八屆第十一次理事會議修正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元月廿八日經第十九屆第七次理事會議修正通施行
一、本會為獎勵年老退休之會員特定本辦法。
二、本會會員如屬有一定雇主者,其退休年齡以年滿五十五歲及換領普通執照者為準。如屬無一定雇主者,
其退休年齡以年滿五十五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換領普通執照者為準。
三、會員申請退休之年資計算按十足計算,未滿十二個月者不得計算為一年。
四、會員退休時由本會每人發給紀念牌乙座外,並按下列年資發給退休金:
(一)加入本會滿五年者,發給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二)加入本會滿五年以上每再滿一年者,各加發新台幣伍佰元,以此類推。
五、凡會員加入本會後,如因故遷出他縣市或其他工會或被吊銷駕駛執照,如再遷入或新加入者,其以往年
資概不承認。
六、會員申請退休時,除填寫申請書(格式另訂)外,並附繳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印本經理事長、監事會召
集人審核符合後,始予發給。
七、以不法手段圖領退休金,經查覺者概不予發給,其已領取後察覺者依法追訴。
八、會員已屆退休年齡而於一年內不提出申請,逾期即視同棄權,不得要求補發。
九、本辦法未盡事宜得提理事會修正之。
十、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並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