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近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就承辦尾牙餐廳辦理聯合稽查並於多家業者查獲逾期食品乙案,本署重
申餐飲業者之廢棄物及逾期食品處理原則。
說明:
一、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第5條附表二第4點,廢棄物處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食品作業場所內及其四周,不得任意堆置廢棄物,以防孳生病媒。
(二)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清除及處理;廢棄物放置場所不得有異味或
有害(毒)氣體溢出,防止病媒孳生,或造成人體危害。
(三)反覆使用盛裝廢棄物之容器,於丟棄廢棄物後,應立即清洗乾淨;處理廢棄物之機器設備,
於停止運轉時,應立即清洗乾淨,防止病媒孳生。
(四)有危害人體及食品安全衛生之虞之化學藥品、放射性物質、有害微生物、腐敗物或過期回
收產品等廢棄物,應設置專用貯存設施。
二、再者,GHP準則第9條附表三之第4點規定,原材料使用,應依先進先出之原則,並在保存期限
內使用。如有違反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之食品業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第
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情
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
或食品業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三、另,依食安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逾有效日期者,不得製造、加工、調
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如食品業者違法使用逾期
食品製售產品或供人食用,除應依52條將違規產品沒入銷毀外,並依同法第44條處6萬元以上
2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
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四、食品業者在製程中如有廢棄物或逾有效日期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立即丟棄,如無法立即丟棄
應密封完整且清楚標示,置於待報廢暫存區,妥善隔離,以避免交叉污染及誤用。
五、餐飲業者應建構完善之廢棄物管理制度,食品或農產品之過期品、淘汰品或廢棄物,應慎選下
游之回收處理業者,掌握其用途或流向,並留存品項、數量及相關資料之紀錄,防止不可再供
食用之產品流入食品鏈,確實落實自我把關機制,以維護自身信譽及消費者飲食安全。
六、本署官網首頁已建立「食品業者自主學習專區」,其中「業者自主管理手冊專區」已提供「小
型自助餐飲從業人員衛生操作參考手冊」、「觀光夜市、美食街等小型餐飲店餐飲從業人員衛
生安全操作指引手冊」及「理想食品及農產品通路商企業指引」等衛生安全管理相關手冊及指
引,供各界逕行下載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