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原產地標示管理規範說明 公告

(發布日期2012-07-30)

 

*原產地標示管理規範說明
1.
有容器或包裝食品:由原來只標示食品「原產地()」,須加標「牛肉原料原產地
2.
散裝食品:由原來只限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者標示食品「原產地()」,擴大到所有陳列販售場所,須加標「牛肉原料原產地

3.直接供飲食場所:輔導改為須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

原產地標示管理規範說明表

食品類別

現況

未來

實施日期

標示方式

食品

牛肉原料

食品

牛肉原料

 

 

有容器或包裝食品

強制

 

強制

強制

公告日起15後實施

外包裝標示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販售場所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強制

 

強制

強制

公告日起7後實施

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販售場所不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強制

直接供飲食場所

 

輔導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

 

強制

備註:
1.
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如未標示可處3-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20萬元
2.
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規劃草案版本內容: (附件 1010820業者宣導簡報)

*牛肉原產地標示貼紙 (附件  牛肉原產地標示貼紙 壓縮檔

*強制標示海報與單張:(附件 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