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原產地標示管理規範說明 公告
(發布日期2012-07-30)
原產地標示管理規範說明
1.有容器或包裝食品:由原來只標示食品「原產地(國)」,須加標「牛肉原料原產地」
2.散裝食品:由原來只限有公司或商業登記者標示食品「原產地(國)」,擴大到所有陳列販售場所,須加標「牛肉原料原產地」
3.直接供飲食場所:由輔導改為須強制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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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類別 |
現況 |
未來 |
實施日期 |
標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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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 |
牛肉原料 |
食品 |
牛肉原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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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容器或包裝食品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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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
強制 |
公告日起15日後實施 |
外包裝標示 |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販售場所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
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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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
強制 |
公告日起7日後實施 |
卡片、菜單註記、標記(標籤)或標示牌(板)等型式,採張貼、懸掛、立(插)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 |
散裝牛肉及其加工食品(販售場所不具公司或商業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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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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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供飲食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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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標示牛肉原料原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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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 |
備註:
1.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如未標示可處3-15萬元;如標示不實可處4-20萬元
2.有容器或包裝食品如未標示或標示不實,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賣
*規劃草案版本內容: (附件 1010820業者宣導簡報)
*牛肉原產地標示貼紙 :(附件 牛肉原產地標示貼紙 壓縮檔)
*強制標示海報與單張:(附件 海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