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7.22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86.04.23第五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89.04.17第六屆第四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93.01.28第七屆第七次理監事會修正通過
100.07.23第九屆第十九次理事會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謀會員福利,協助會員子女完成學業,服務社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所用經費由本會業務費支用。
第三條 本會獎學金名額暫定每學年國中組八名、高中(職)組八名、大學(專)組八名其獎學金額如下:
(一)國中每名新台幣一、○○○元。
(二)高級中學每名新台幣一、二○○元。
(三)大(學)專院校每名新台幣一、五○○元。
第四條 凡合下列條件,在政府核准之公私立院校就讀之會員子女均可申請,但每戶以一人為限。
(一)本會所屬會員為準。
(二)學業成績(須申請一學年上下學期)標準如下:大學(專)、高中(職)總平均八十分以上,國中總平均在八十
五分(含)以上操行及體育成績列乙等或七十分(含)以上。
(三)享受公費待遇者、研究所、在職進修及補校及夜間部就讀者均不得申請。
(四)如該年度申請中選者須再間隔一學年才可再申請。
(五)五年制專科學校其獎額標準認定:
一至三年級比照一班高中職標準辦理。
四至五年即比照大學(專)院校標準認定。
第五條 符合條件之申請人如超過名額限制時,得以成績為先後次序,國中、高中、大學之獎學金並得互相流用。
第六條 凡欲申請獎學金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申請書乙份(須蓋印章)。
(二)繳交成績證明(正本)及戶口名簿影印,各乙份。
第七條 前項獎學金之申請應在每年七月三十日前送達本會由理監事審查通過後頒獎。
第八條 獎學金每年於辦理完畢應將款項收支情形提出理監事會報告並報市府備查。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報市府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