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類別

請領資格

申請應備書件

備註

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

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罹患職業病診斷須住

院或門診治療者。

(1)印章。

(2)會員證。

(3)傷病診斷書正本。

(4)事故目擊者證明書。

至會填寫【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

療書單領用切結書】

本人生育給付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1)印章。

(2)會員證。

(3)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

(4)存摺帳號影本。

死產或流產應附送醫師、助產人

員所出具死產證明書。

傷病給付

因遭遇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始可請領。

(1)印章。

(2)會員證。

(3)傷病診斷書正本。

(4)存摺帳號影本。

(1)於工地發生之事故須另填具

 『雇主及目擊者證明』敘述傷 

 病原因 及經過情形

(2)如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

 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

 請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

 生事故 而致傷害證明書』

失能給付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者。

(1)印章。

(2)會員證。

(3)失能診斷書正本(洽醫師填寫)

(4)存摺帳號影本。

(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經評

 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

 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失能年

 金。

(2)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發給

 失能一次金。

家屬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之家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1)印章。

(2)會員證

(3)存摺帳號影本。

(4)死亡診斷書正本或檢察官相驗文件。

(5)全戶戶籍謄本正本(須載有已故者死亡

 日期)

(1)受益人如係為養子女時,戶籍

 謄本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2)死亡者與被保險人戶籍如非同

 一戶籍,其戶籍謄本應分別申

 請乙份。

本人死亡給付

(1)本人死亡遺有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

 或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

 弟、姐妹者,得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

貼或遺屬年金。

(2)被保險人若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

 資一次發給10個月之喪葬津貼

(1)受益人之印章。

(2)會員證。

(2)受益人存摺帳號影本。

(3)死亡診斷書正本。

(4)喪葬費用支出單據。

(5)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受益人之戶

 籍謄本。

(1)選擇請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

 金,並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

 更。

(2)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

 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請

 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為配

 偶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

 期。

老年給付

(1)投保年資合計滿一年,且年滿60歲或女性

 年滿55歲退職者。

(2)投保滿15年且年滿55歲退職者。

(3)投保滿25年且年滿50歲退職者。

(4)同一單位投保滿25年不限年齡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1)印章。

(2)會員證。

(3)存摺帳號影本。

 

(1)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投保薪資計算。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給付,年資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份,每滿1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

(3)60歲以後繼續工作者,保

 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

 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最高以50月為限。

 

老年年金

(1)年資滿15年,且年滿60歲者(民國9811日施行之日起,第10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請領老年年金。

(2)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

(1)印章。

(2)會員證。

(3)存摺帳號影本。

 

(1)老年年金及一次金,按加保期

 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

 以平均計算。

(2)展延或遞減年金:每提前或延

 後一年領取,減少或增加4%

 給付金額,最多以20%(5)

 計。

勞工保險各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