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類別 |
請領資格 |
申請應備書件 |
備註 |
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 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 |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罹患職業病診斷須住 院或門診治療者。 |
(1)印章。 (2)會員證。 (3)傷病診斷書正本。 (4)事故目擊者證明書。 |
至會填寫【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 療書單領用切結書】 |
本人生育給付 |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
(1)印章。 (2)會員證。 (3)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 (4)存摺帳號影本。 |
死產或流產應附送醫師、助產人 員所出具死產證明書。 |
傷病給付 |
因遭遇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始可請領。 |
(1)印章。 (2)會員證。 (3)傷病診斷書正本。 (4)存摺帳號影本。 |
(1)於工地發生之事故須另填具 『雇主及目擊者證明』敘述傷 病原因 及經過情形 (2)如因上、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 事故,申請職災傷病給付者, 請填具『上下班、公出途中發 生事故 而致傷害證明書』。 |
失能給付 |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者。 |
(1)印章。 (2)會員證。 (3)失能診斷書正本(洽醫師填寫)。 (4)存摺帳號影本。 |
(1)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經評 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選 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失能年 金。 (2)未達終身無工作能力者,發給 失能一次金。 |
家屬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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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家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
(1)印章。 (2)會員證 (3)存摺帳號影本。 (4)死亡診斷書正本或檢察官相驗文件。 (5)全戶戶籍謄本正本(須載有已故者死亡 日期)。 |
(1)受益人如係為養子女時,戶籍 謄本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2)死亡者與被保險人戶籍如非同 一戶籍,其戶籍謄本應分別申 請乙份。 |
本人死亡給付 |
(1)本人死亡遺有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 或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 弟、姐妹者,得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 貼或遺屬年金。 (2)被保險人若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 資一次發給10個月之喪葬津貼 |
(1)受益人之印章。 (2)會員證。 (2)受益人存摺帳號影本。 (3)死亡診斷書正本。 (4)喪葬費用支出單據。 (5)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受益人之戶 籍謄本。 |
(1)選擇請領遺屬津貼或遺屬年 金,並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 更。 (2)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 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請 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為配 偶時,戶籍謄本應載有結婚日 期。 |
老年給付 |
(1)投保年資合計滿一年,且年滿60歲或女性 年滿55歲退職者。 (2)投保滿15年且年滿55歲退職者。 (3)投保滿25年且年滿50歲退職者。 (4)同一單位投保滿25年不限年齡退職者。 (5)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合計滿5年,年滿55歲退職者。 |
(1)印章。 (2)會員證。 (3)存摺帳號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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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投保薪資計算。 (2)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給付,年資超過15年者,其超過部份,每滿1年發給2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45個月為限。 (3)逾60歲以後繼續工作者,保 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 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 最高以50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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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年金 |
(1)年資滿15年,且年滿60歲者(民國98年1月1日施行之日起,第10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提高1歲,以提高至65歲為限),請領老年年金。 (2)年資未滿15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 |
(1)印章。 (2)會員證。 (3)存摺帳號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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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年金及一次金,按加保期 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 以平均計算。 (2)展延或遞減年金:每提前或延 後一年領取,減少或增加4% 給付金額,最多以20%(5年) 計。 |
※勞工保險各項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