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年11月30日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89年01月16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91年01月06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94年01月16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100年03月06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101年02月26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103年02月16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105年03月06日第九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108年03月03日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條:目的:為培植國家社會人才,協助會員子女完成學業服務社會,造福人群而舉辦之。
第二條:依據:本會章程第五條第七項制定之。
第三條:奬學金申請人:須本會會員子女就讀於國內已立案之公私立國中、高中職、專科、大專院校
(進修部、空中學院、公費生及補習班不得申請)。
第四條:奬學金名額:符合第六條申請資格者。
第五條:奬學金金額:
(1)國中每名新台幣伍佰元正(含奬狀乙紙)。
(2)高中職(專科)每名新台幣壹仟元正(含奬狀乙紙)。
(3)大學每名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正(含奬狀乙紙)。
(4)研究所每名新台幣貳仟元正(含奬狀乙紙)。
第六條:申請資格:凡在本國內符合本辦法所列各級學校肄業之學生而有下列資格者均可申請。
(1)凡6月30日前入會(但需入會滿一年未欠繳所有費用者)之會員子女。
(2)學業成績:國中八十五分(含)以上、高中職八十五分(含)以上、
大學(國立)八十分(私立)八十五分(含)以上、
研究所八十分以上(二年級需取得學位證書),
以上操行成績乙等或七十五分以上。
第七條:申請奬學金應檢具左列證件:
(1)奬學金申請書乙份(由本會印製格式)。
(2)本學年成績單正本。
(3)學生證及(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兩者皆可)各乙份。
(4)學生相片及學生印章。
第八條:申請時間:由理監事會議決議辦理。
第九條:審查合格人數超出預定名額時依左列原則決定之。
(1)同一戶內同等學歷以一名核發為限。
(2)按學業分數最高分者依次發給之。
(3)如學業分數相同則以操行體育分數最高者優先,若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
第十條:奬狀與奬金發送日期由理監事會議決議辦理。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
(大會通過後當年度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