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年12月02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78年12月17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80年02月24日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85年01月07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87年12月02日第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91年01月06日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100年03月06日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101年02月26日第八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102年03月10日第 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111年03月06日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照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泥水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發展勞工事業、保障工人權益、增進勞工知能、改善勞工生活及協助政府
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南市東區裕東一街25號。
第二章任 務
第五條:本章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會員就業之輔導。
(三)會員儲蓄互助福利,勞工保險之舉辦。
(四)生產消費購買勞工住宅等各種事業之舉辦。
(五)舉辦有關本業技術士職業教育之訓練及考試。
(六)勞工教育及其他教育之舉辦。
(七)出版刊物之印行,會員子女獎學金之舉辦。
(八)勞資或會員間糾紛事件之調解。
(九)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之促進。
(十)協助研究改善生產技術及業務發展事項。
(十一)關於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二)合於第三條宗旨及其他法令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泥水建築業工人,其組織成員含砌磚、粉刷、面材鋪貼、挖
填土、混凝土、堤防砌石、工地整理、放樣、泥水鷹架、泥水模板、材料搬運、泥水
藝品加工、陶瓷加工、寺廟剪粘、泥水彩畫、泥水建築設計、防水抓漏、磨石子、建
墳墓工、地面嵌線等年滿十六歲以上之男女勞工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
理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一)因案經法院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二)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三)被褫奪公權者。
(四)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五)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毒品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及第六條有關證件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
經常會費、勞保費、健保費、入會保證金、勞教保證金、勞教手續費,方得為本會會
員,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非遷出本區域或廢棄及改就他業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時須將退會原因報告理事會,經決議後行之。
第十二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件,按期繳納各種費用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經限期通知繳費,如屆期未繳納任一應繳之費用者,即由本會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通過自動辦理撤銷會籍,並呈報勞、健保局辦理退保與轉出,欠費之會員如於會員
代表大會會後三十日內補繳者入會年資合併計算。
第十三條:會員均有發言、表決、選舉(年滿二十歲)、被選舉、罷免及依法應享受之權利。
第十四條:本會會員依法得享受本會舉辦一切福利事項之權利。
第十五條:會員被除名或退會須繳還會員證結清一切費用。
第四章 組織及任期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利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九人,侯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侯補監事一人,出席上級工會代表若
干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但加入本會未滿一年者不得當選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本會一切事務,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
監事會召集人一人, 綜理監察業務,理、監事均義務職。
第十九條:(一)理事會設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協助理事會處理一切會務,其聘任及解任依
『工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及『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理事會得分設下列四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長任命之,分別掌理各該組事務。
總務組:掌理公文收發、出納庶務報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事項。
福利組:掌理會員福利、康樂、自強活動等事項。
組訓組:掌理勞工教育、入會調查統計及一切組訓事項。
服務組:各組會議活動場地之布置,會員服務連繫工作。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及代表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侯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
原任期為限;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一條:本會視業務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聘任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由侯補理、監事遞補,呈報主管
機關備案。
(一)會員資格喪失者。
(二)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三)曠廢職務違背本會章程及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四)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代表資方得使管理權,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令其退職者。
(五)二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者,視同辭職論。
第五章 職 權
第二十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一)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二)選舉或罷免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三)會員之除名及決議違法理、監事之退職。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五)審核本會預、決算。
(六)基金設立管理及處理。
(七)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
(八)決定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參加。
(九)聽取並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十)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擬定工作計畫及工作報告。
(四)籌集經費及編訂預、決算。
(五)基金之保管運用事項。
(六)採納會員之建議。
(七)依法令、章程規定每年辦理會員會籍清查乙次。
(八)辨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
(九)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長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日常會務。
(二)對外代表本會。
(三)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四)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均擔任當然主席,但如有改選理、監事或理事長時,
應推選臨時主席。
(五)監督指揮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進度。
(二)稽查本會各種事務之進行。
(三)稽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四)其他有關監查事項。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一)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二)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三)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六章 會 議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代表大會及臨時代表大會,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
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代表大會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
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 情求,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開定期會員
代表大會並應於會前十五天通知全體會員代表。
第二十九條:理、監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應各分別召開一次。經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
或理事長認為有必要時,得由理事長召集,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三十條: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才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
會章程之修訂及加入總工會或聯合會之組織,應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章 經 費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一)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繳納新台幣壹佰元整。如無參加勞、健保身分之會員,
每人每月繳納壹佰伍拾元整。
(每年一、四、七、十月各繳納一次)
(三)得向有關方面樂捐之。
(四)本會代收勞保費及健保費採季繳預收方式(每年一、四、七、十月寄單,會員應
於當月28日前完成繳納)。
第三十二條: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之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
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未訂事宜,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