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10.27. 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78.11.27. 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79.10.17. 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80.08.09.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82.10.27.第十一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85.09.11.第十二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92.07.31.第十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96.08.14.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0.08.02.第十七屆 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條:本會章程依據工會法及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餐飲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條:本會以三民主義為最高指導原則,保障勞工權益增進勞工智能,改善勞工生活,促進勞資合作,

     並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中西區大埔街五十號三樓。

     電話:21313012146075

    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

     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二章 任 務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團結會員互助合作並推行政府政令。

      3.研究促進本業技術及發展業務。

      4勞工教育及職業訓練等之舉辦。

      5.有關保障會員權益事項。

      6.會員間或對外糾紛事件之調處。

      7.勞動條件之促進及改善事項。

      8.會員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9.會員康樂、醫藥衛生、互助及其他福利事業之舉辦或促進。

     10.出版刊物之印行及會員子女獎學金之舉辦。

     11.發展社會公益及救助事項。

     12.勞工法規制定修改、廢止等事項之建議。

 

第三章  會 員

    條:凡在本市區域內,從事餐飲業相關工作之勞工並年滿十六歲之男女勞工,均有依法加入本會為會

     員之權利。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褫奪公權尚未恢復者。

     2.無行為能力者。

     3.言論行為有違反國策者。

     4.吸食煙毒未能改過者。

    條:加入本會新會員須經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填具入會申請書,經本會組訓組調查屬實,並提理事

     會審查合格及繳納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後,始准予入會,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在理事會休會

     期間,無法審查會員資格時,由駐會理事長先行審查,經審核合格准予入會者,應提理事會及會

     員代表大會追認。

    條:會員有發言、表決、選舉、罷免及其他一切應享權利。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件,按時繳納各種費用及其一切依法應盡義務,經本會繳費

     單、雙掛號催繳回函後仍未繳納者,至公文期限到期日,本會即予停權、申報勞、健保局欠費清

     冊,直至本會召開當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除名後、正式辦理退保(期間會員如來會補繳各

     項費用時應依勞、健保局滯納金計算標準加收滯納金),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退會應繳回會

     員證,如有欠費須一併繳清。 

第十二條:會員有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事項或其他不法情事致防害本會名譽信用,由監事會查證屬實者,按

     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停權除名等處分,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會員經除名者,應於

     議決之日起七日內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如有欠費須一併繳清。

第十三條:會員經離職或除名時須繳還一切會員證件,如有積欠會費應一律繳清。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處理工會

     一切事務。(本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定)。

     1. 本會依章程所訂規定選出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任

      期並自當選後召開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之日起算。

     2. 會員代表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享有提案、發言、表決、選舉、罷免等諸權,及其他依法應享

      權益,每一會員代表為一權。

     3. 會員代表應依規定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大會其他會員代表出

      席,每一代表以代表一人為限。但委託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4.會員代表如有違反本會規章、決議案或因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經監事會查證屬實

      者,得予以警告、停權,其情節重大者,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除名。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後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本會理

     事應組織理事會,並互選理事長一人駐會處理日常會務;監事應組織監事會,並互選一人為監事

     會召集人,監察日常會務。 

第十六條:本會理事、候補理事、監事、後補監事暨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具有中華

     民國籍年滿二十歲者,入會須滿二年,且不得參加工業團體及商業團體始有資格被選任之,以無

     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之。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會下設總幹事一人,祕書若干名,並設組訓、福利、總務等三組,各設組長一人分別管

     理各事務。

第十八條: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但辦理會務時得酌支車馬費及相關津貼,會務人員得支領薪津並依『工

     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勞動基準法』規定聘任之。

第十九條:理、監事及代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提經理、監事會決議由候補監事或代表依序褫補並報請

     主管機關備案。

     1.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決議准其辭職者。

     2.曠廢職務或違背本會章程及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3.因職務上違背法令或營私舞弊,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4.會議時無故連續兩次不出席會議或連續請假四次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及會員代表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之,但理事長任期四年連選連任一次為限,

     如遇有理、監事因故中途出缺時由該後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一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2.選舉或罷免理監事暨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3.會員之除名及通過理、監事之辭職或決議違法理、監事之退職。

     4.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5.審核本會預、決算。

     6.基金設立管理及處置。

     7.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

     8.決定市總工會及全聯合會之參加。

     9.聽取及審查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10.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二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2.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3.擬訂工作計劃,實施進度及編撰工作報告。

     4.籌集經費及編訂預、決算。

     5.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事項。

     6.採納會員之建議。

     7.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轉移事項。

     8.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三條:本會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1.召開理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2.執行理事會之決議及主持日常事務。

     3.對外代表本會。

     4.監督及指揮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四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執行情形。

     2.稽查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情形及進度。

     3.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產財務事項。

     4.其他有關監察及檢舉事項。

第廿五條:本會監事會召集人之職權如下:

     1.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2.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3.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六條: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增列第5項)

     1.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

     2.理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3.監事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

     4.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

     5.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並須有出席半數以上之同

       意,方得決議。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如有會員五分之一、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監事會之

     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八條:理(監)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如有理(監)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召

     集人)認為必要時,得分別召開臨時會議,理事會會議得邀請監事會召集人列席理事會,監事會

     會議得邀請理事長列席監事會陳述意見。

第廿九條: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上級工會代表大會如需旅費由本會負擔。

第三十條:理監事應依時出席理、監事會議,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分別委託理、監事臨時代表出席,

     每一理、監事每次會議以代表一人為限,委託之代表不得超出出席人之半數。

第卅一條: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會章程之修訂

     或參加市總工會、全聯合會之組織,均須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章  經 費

第卅二條: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充之。

     1.入會費–本會入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2.經常會費–本會經常會費定為每一會員每月壹佰貳拾元

      正,於月十五日前繳納之。

     3.有關機關之補助費。

     4.特別基金或臨時募集金。

第卅三條:本會之特別基金或臨時募集金,須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卅四條:本會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每三個月向理事會報告一次,經費收支情形,

     每月由理事會編造會計月報彙提理事會通過後送監事會稽核,每年應編訂決算提會員代表大會

     通過核銷,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派代表查核之。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五條:本會辦事細則各種委員會組織章則獎學金辦法等另訂之。

第卅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七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