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小吃業職業工會
辦理『廚師證書』實施相關作業要點
第 一 條 本要點依據89年9月7日衛署食字第0890014164號函公告之「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廿九條第二款、第三
款、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台南市小吃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於初次辦理核發「廚師證書」〔如附件一大、一小證書,由
衛生署印製黃色證書〕業務時,應嚴格審核本作業要點四所列資料方予核發。
第 三 條 凡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第廿九條規定之烹調從業人員皆為核發之對象。
第 四 條 申請「廚師證書」之廚師從業人員,應向工作所在地縣市親自或委託辦理〔若該縣市無辦理者,應向鄉
鄰縣市辦理;福建省請就省內或台北市辦理〕,並應備妥下列資料:
(一)「中餐烹調技術士證」乙級或丙級正本及影印本1份〔正本驗畢發還〕。
(二)國民身份證正本及影印本1份〔正本驗畢發還〕。
(三)參加衛生機關或經認可之相關機構辦理之衛生講習,每年至少8小時之證明正本文件及影印本1
份〔正本驗畢蓋戳發還〕。
(四)於飲食機構之三個月內有效證明正本及影印本1份,凡本會會員【無一定雇主者】由工會統一證
明,有雇主者請雇主開立在職證明。
(五)最近三個月內之衛生醫療機構〔醫院〕檢查合格之體檢證明。
(六)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彩色相片3張及手續費新台幣500元正。
(七)辦理工作變更者,應備妥於廚師作業機構任職之三個月內有效證明正本及影印本1份〔正本驗畢
蓋戳發還〕辦理變更及繳交手續費新台幣300元。於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內辦理變更逾3次以上者,
其廚師證書應截角作廢並更新。
(八)辦理遺失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並應依第一、二、四、六項規定,另應填妥切結書〔如
附件〕,方准予辦理,新證書證號應加列《補》字以茲區分,補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九)辦理破損補發者,應向原核發單位申請,並應依第一、二、四、六項規定,其原有廚師證書應予
截角作廢,補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
(十)因工作縣市變更辦理換證者,除應依第一、二、四、六項規定外,其舊廚師證書應予截角作廢,
換發證有效日期與原證相同,本會會員工會統一辦理並函轉各工會。
◎委託辦理者:應有委託書及受委託者身份證件。
第 五 條 申請展延換證者,應於廚師證書有效期限到期前後六個月內辦理,其應備資料同前條規定,並得以通信
方式辦理〔申請人應附掛號回郵信封、中餐烹調技術士證、國民身份證及衛生講習證明得以影印本替代
,手續費以郵政匯票寄送〕。
第 六 條 未依規定辦理展延者,認即無廚師證書如經轄區衛生局查獲屬實,除應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廿條有
關規定辦理,並應於一個月內補行辦理展延,逾期不辦理者得連續處分。
第 七 條 廚師從業人員每人僅可持有一張「廚師證書」,不得重複申請,如有違反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