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小吃業職業工會福利互助金申請辦法

081.10.04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084.10.16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087.09.30第四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0.01.31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會為發揚會員互助合作團結精神,並增進會員福利,特訂定本會會員互助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所屬會員均應參加互助會,享有互助互惠之權利及繳納互助費之義務。

第 三 條 會員每人每月應繳納互助費新台幣壹拾元,於每期繳納常年會費時一倂繳清。

第 四 條 會員轉業退會時,已繳納之互助費概不退還。

第 五 條 凡會員自加入繳費滿6個月起,始有申請互助金之資格。

第 六 條 互助金發給範圍暫定如下:

     野誘H死亡互助:會員因傷病或遭遇意外死亡者發給互助金新台幣10,000元。〔入會未滿3年者減半支付〕

                                                                  揹a屬死亡互助:會員之父母、配偶死亡發給互助金新台幣5,000元。〔入會未滿3年者減半支付〕

第 七 條 會員申請上述各項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未申請互助金以前退會而

                  損失互助資格者,不得申請補發互助金。

第 八 條 會員因下列情事者不得發給互助金:

     岩Кo判死刑或畏罪自殺者。

     炊ㄚ鶼謄滲リ洹U費者。

     咻b欠繳互助費期間發生事故者,不予給付。

第 九 條 會員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互助事故發生者,會員本人死亡者,應檢送死亡證明書,及受益人身分證影印

                  本及私章。家屬死亡者,應檢送死亡證明書及受益人身分證影印本及私章。

第 十 條 本會受理會員各項互助金之申請,審查授權由理、監事會核查後發給之。

第十一條 互助會設專戶存入銀行,單獨立帳,不得移作他用,不足部份,由一般經費中退休撫卹金支助。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正,提經會員代表大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民國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