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小吃業職業工會會員子女獎學金辦法

80.09.29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83.10.21第二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條 本會為謀會員福利,鼓勵會員子女努力向學,爭取更好的成績,特訂定本辦法。

條 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一次,所需經費由本會『會員子女獎學金』科目支用。

條 凡合乎下列條件,在政府核准之公私立學校就讀之會員子女均可申請,但每戶以一人為限。

       (一)本會所屬會員為準。

       (二)學業成績:以學年度成績為準,公私立學校或職業學校高級部每學期平均分數85分(含)以上,

                         體育成績80分(含)以上者。

       (三)操行成績:每學期結束總平均85分(含)甲等以上者。

       (四)五年制專科學校一、二、三年級比照高中(職)標準辦理,四、五年級比照大專院校標準辦理。

       (五)研究所以通過學業論文及學位證書為準。

條 合乎本辦法申請獎學金者,有下列情事不得提出申請:

       (一)會員入會不滿一年者。

       (二)未繳清本會常年會費者。

       (三)就讀公費學校研究所及空中學校、應屆畢業生、其他立案學校夜間部暨未經政府立案之學校。

條 獎學金分配標準:

       (一)國中組三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1,000元、獎狀乙紙。

       (二)高中〔職〕組三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1,200元、獎狀乙紙。

       (三)大專院校組三名:每名發給獎金新台幣1,400元、獎狀乙紙。

條 凡欲申請獎學金者應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申請書。

       (二)繳交學年成績證明、會員證、戶口名簿、學生證影印本各乙份。

條 前項獎學金之申請在每年八月一日至八月三十日間送達本會,逾期申請或申請資料不全者,概不受理,

                  並由理、監事會負責審查通過後於大會上頒獎。

條 獎學金於每年辦理完畢後,應將該項收支情形提出理、監事會報告,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

                  修正之,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