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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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要件 |
給付標準 |
請領手續 |
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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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或執行職務
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
得原有新資,鄭在治療中者,得請領普通傷
害補助費或職業傷害補償費。 |
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照被
保險人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
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
起發給。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均
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
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70,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發給。 |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時於被保
險人痊癒後,提具傷病診斷書壹
份並攜帶會員證及私章、金融帳
號影本來會辦理。 |
本人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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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參加保險年資滿280天分娩者。
2.參加傷害補償費。 |
被保險人分娩早產者,按平均月投保薪
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30日 |
檢具:
1.生生證明。
2.被保險人及嬰兒之戶口名簿影
本或戶籍謄本及私章。流產或
死產者應附送特約醫院證明
書。
3.印章。
4.金融帳號影印本。 |
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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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
55歲,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者,於退
職時得請領老年給付。 |
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職之當月前參加
保險最近3年之平均投保薪資計算,參
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
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1年
以上15年以下者,每滿1年發給一個
月。參加保險逾15年者,自滿15年翌日
起,每滿1年發給2個月,連同前款最高
以45個月為限。 |
被保險人請領老給付,應提具備
保險人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
本及印張、金融帳號影印本。 |
家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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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請領
喪葬津貼。 |
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
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
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個半
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發給1個半月。 |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
1.死亡診斷。
2.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
本,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如非同
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
籍謄本。
3.印章。
4.金融帳號影印本。 |
本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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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時,按其當月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5個
月,並給予遺屬津貼。
1.生前加入保險未滿1年者,一次發給10個月
遺屬津貼。
2.生前加保已滿1年未滿2年者,一次發給20
個月。
3.生前加保已滿2年者,一次發給30個月。 |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請領喪葬及遺
屬津貼時,應提具:
1.死亡診斷書。
2.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
本,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如非同
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
籍謄本。
3.印章。
4.金融帳號影印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