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類別

申請要件

給付標準

請領手續

傷病給付

被保險人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或執行職務

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

得原有新資,鄭在治療中者,得請領普通傷

害補助費或職業傷害補償費。

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照被

保險人住院診療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

投保薪資之半數,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

起發給。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均

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

月起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百分之70,

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發給。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時於被保

險人痊癒後,提具傷病診斷書壹

份並攜帶會員證及私章、金融帳

號影本來會辦理。

本人生育

1.參加保險年資滿280天分娩者。

2.參加傷害補償費。

被保險人分娩早產者,按平均月投保薪

資一次給與生育補助費30日

檢具:

1.生生證明。

2.被保險人及嬰兒之戶口名簿影

   本或戶籍謄本及私章。流產或

   死產者應附送特約醫院證明

   書。

3.印章。

4.金融帳號影印本。

老年給付

男性被保險人年滿60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

55歲,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1年者,於退

職時得請領老年給付。

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職之當月前參加

保險最近3年之平均投保薪資計算,參

加保險未滿3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

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1年

以上15年以下者,每滿1年發給一個

月。參加保險逾15年者,自滿15年翌日

起,每滿1年發給2個月,連同前款最高

以45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請領老給付,應提具備

保險人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影

本及印張、金融帳號影印本。

家屬死亡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請領

喪葬津貼。

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6個月

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

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2.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個半

   月。

3.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發給1個半月。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

1.死亡診斷。

2.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

   本,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如非同

   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

   籍謄本。

3.印章。

4.金融帳號影印本。

本人死亡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時,按其當月起前

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5個

月,並給予遺屬津貼。

1.生前加入保險未滿1年者,一次發給10個月

   遺屬津貼。

2.生前加保已滿1年未滿2年者,一次發給20

   個月。

3.生前加保已滿2年者,一次發給30個月。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請領喪葬及遺

屬津貼時,應提具:

1.死亡診斷書。

2.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

   本,被保險人與受益人如非同

   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

   籍謄本。

3.印章。

4.金融帳號影印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