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入會、加保應備資料:

        (1)填妥入會申請書(歌手、燈光、音響、鼓手)二個康樂樂團證明(加蓋樂團團印)

        (2)省、市立醫院體檢表一份。

        (3)身分證影印本一份。(正、反面)

        (4)一吋相片二張。

        (5)私章。

        (6)經本會審查通過並提理事會審核通過方可入會。

二、宗旨: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得享受勞工福利。

三、本工會會員以無一定雇主及未雇用他人之職業工人,申請投保,遵照勞工保險法條例規定選用第一級26,400元,

        第 二級27,600元,第四級30,300元,第七級34,800元,第 九級38,200元,第十 二級43,900元,第十三級45,800

        等七級為每月工資計算。

四、保險費以每月工資,投保等級計算,應繳11%,職業災害費0.18%,政府補助40%外,被保險人(本人)

        應繳保費60%

五、勞健保費以每三個月繳納一次。再由起保當月份繳納勞保費。

六、被保險人如因轉業,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或遷離本區及服兵役,應於當月底前通知本會辦理停保,否

        則隔月保險險費應由保險人繼續負責繳納,被保險人如久欠勞保費,除停保外,所欠之保險費應依法

        追繳,否則依勞保條例第八十三條及八十四條,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七、保險給付,分為六種:生育、傷害、疾病、殘廢、年老退休、死亡。

八、有關申請手續如附表。

給附

類別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者、罹患職業

病者、普通傷害者、普通疾病經特

約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向其

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但緊急傷

病需直接住院醫療者,不在此限。

於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之年資

須滿45日。

1.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2.藥劑或治療材料。

3.處置、手術或治療。

4.膳食費用30日內半數。

5.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

   為準。

 

醫院勞保專用診斷證明書、會員

證、印章、金融機構存簿帳號封

面影本。

 

 

 

 

 

 

 

 

被保險人遭遇並通傷害或通疾病或因執行

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職業傷害補償費。

 

 

 

 

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均按照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當

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之

半數,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發給。職業傷害或職業補償費

,均按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

職業病之當月起六個月平均投

保薪資之70%,自不能工作之

第四日起發給。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時於被保

險人痊癒後,提具傷病診斷書或

勞保局專用出院通知書壹份,並

攜帶會員證,印章來會辦理。醫

院勞保專用診斷證明書、會員證

、印章、金融機構存簿帳號封面

影本。

 

 

1.參加保險年資滿280天分娩者。

2參加保險年資滿181日後早產。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平均

月投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60

 

檢具:

1.私章。

2.出生證明。

3.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1.男性保險人年滿60歳或女性保險人年

  滿55歳,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者

  於退職時得請老年給付。

2.男性或女性被保險人參加勞保年資合計

  滿25年,年滿50歳,於退職時得請領

  老年給付。

3.男性或女性被保險人參加勞保年資同一

  單位滿25年,於退職時得請領老年給

  付。

老年給付案被保險人退職之當

月前參加保險最近三年之平均

投保薪資計算,參加未滿三年

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

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一

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者,年滿1

發給一個月。參加保險逾十五

年者,自滿十五年翌日起,每

滿一年發給二個月,連同前款

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應

提具被保險人印章及金融機

構存簿帳號封面影本。

 

 

 

 

 

 

 

 

 

被保險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請領

喪葬津貼。

 

 

 

 

 

 

 

 

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

前六個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

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三

   月。

2.年滿12歳之子女死亡時,發

   給二個半月。

3.未滿12歳之子女死亡時,發

   給一個月。

請領喪葬津貼提具:

1.死亡診斷書。

2.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被

   保險人與受益人如非同一戶籍

   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3.印章。

4.金融機構存簿帳號封面影本。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時,按其當月起

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

貼五個月,並給予遺屬津貼。

1.生前加入保險未滿一年者,一次發給十

   個月。

2.生前加保已滿一年未滿二年者,一次發

   給廿個月。

3.生前加保已滿二年者,一次發給卅個

   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而致死亡時

不論加入保險年數,按其月投薪資發給五

個月喪葬津貼外,並給予遺屬津貼四十個

月。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

1.配偶

2.父母

3.袓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被保險人之受益人請領喪葬

津貼及遺屬津貼時,應提具:

1.死亡證明書。

2.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

   謄本,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如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

   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3.金融機構存薄封面影本。

4.喪葬費用收據。

 

 

 

 

 

 

 

 

 舊制(一次領)

  新制(月領)  

    

年金開辦日期

 

9811

 

制度選擇權

 

9811日前曾有勞保

年資,可選()()

9811日,初次參加勞保只適用()年金制。

 

 

保險費率

 

6.5%

7.5%2年自調升0.5%

2027年到13%

老年-退職前3

年金-一律用加保最高60

同月連續30日有2

份薪資在普通事故

(/老等)可併1+1

其他-事故前6

其他-不變

不均月投保薪資

1個月

1個月

 

 

 

 

 

 

 

 

 

 

 

 

 

 

 

 

 

 

 

 

 

 

 

 

 

老年給付

1.年齡且年資且退職

2.60歳前最高45基數,60

  後最高加計5年,共計50

  基數。

1.年資14年以下,限一次領

   ,不淮領年金。

2.年歳滿60/年資15年。

3.2種計算方式,擇優請領

   (1)3000+薪資*1.55%*年資。

4.可提早到55歳但年資須滿

   15年.所領年金折8折計

   算。(早領年金)

5.依加保年資月份,比例計算

  (例:18190=187/12)

1.滿60歳是標準年金。

2.滿60歳及15年資 未領

   就自動展延,一年累

   增4%最高65

   20%

3.早領年金,一年減

    4%

4.差額保證領回()

   已領年金<一次金家

   屬丁領回與一次金

  差額或續領5折年金。

傷病給付

不變

不變

 

 

死亡給付

年資2年以上給30+5個月

至少3000/月,但限配偶55

歳以上或扶養未成年子女或低

收入或40歳但收入不能超過

17280

職災死亡加給10

月,遺屬條件限制一

殘廢給付

11系列15178

改名:失能年金。

極重度至少4000/月。

職殘(極重要)另加20

個月

職災醫療

不變

不變

因公受傷不要用健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