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入會、加保應備資料:
(1)填妥入會申請書、(歌手、燈光、音響、鼓手)二個康樂樂團證明(加蓋樂團團印)。
(2)省、市立醫院體檢表一份。
(3)身分證影印本一份。(正、反面)
(4)一吋相片二張。
(5)私章。
(6)經本會審查通過並提理事會審核通過方可入會。
二、宗旨:為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得享受勞工福利。
三、本工會會員以無一定雇主及未雇用他人之職業工人,申請投保,遵照勞工保險法條例規定選用第一級26,400元,
第 二級27,600元,第四級30,300元,第七級34,800元,第 九級38,200元,第十 二級43,900元,第十三級45,800元
等七級為每月工資計算。
四、保險費以每月工資,投保等級計算,應繳11%,職業災害費0.18%,政府補助40%外,被保險人(本人)
應繳保費60%。
五、勞健保費以每三個月繳納一次。再由起保當月份繳納勞保費。
六、被保險人如因轉業,無實際從事本業工作或遷離本區及服兵役,應於當月底前通知本會辦理停保,否
則隔月保險險費應由保險人繼續負責繳納,被保險人如久欠勞保費,除停保外,所欠之保險費應依法
追繳,否則依勞保條例第八十三條及八十四條,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七、保險給付,分為六種:生育、傷害、疾病、殘廢、年老退休、死亡。
八、有關申請手續如附表。
給附 類別 |
申 請 要 件 |
給 附 標 準 |
請 領 手 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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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療
給
付 |
住
院
診
療 |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者、罹患職業 病者、普通傷害者、普通疾病經特 約醫院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向其 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但緊急傷 病需直接住院醫療者,不在此限。 於申請住院診療前參加保險之年資 須滿45日。 |
1.診察(包括檢驗及會診) 2.藥劑或治療材料。 3.處置、手術或治療。 4.膳食費用30日內半數。 5.勞保病房之供應,以公保病房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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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勞保專用診斷證明書、會員 證、印章、金融機構存簿帳號封 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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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
病
給
付 |
被保險人遭遇並通傷害或通疾病或因執行 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 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得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職業傷害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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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均按照被保險人住院診療之當 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投保薪資之 半數,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 發給。職業傷害或職業補償費 ,均按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 職業病之當月起六個月平均投 保薪資之70%,自不能工作之 第四日起發給。 |
被保險人請領傷病給付時於被保 險人痊癒後,提具傷病診斷書或 勞保局專用出院通知書壹份,並 攜帶會員證,印章來會辦理。醫 院勞保專用診斷證明書、會員證 、印章、金融機構存簿帳號封面 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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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生 育 |
1.參加保險年資滿280天分娩者。 2參加保險年資滿181日後早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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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按平均 月投薪資一次給與分娩費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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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 1.私章。 2.出生證明。 3.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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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
年
給
付 |
1.男性保險人年滿60歳或女性保險人年 滿55歳,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者 於退職時得請老年給付。 2.男性或女性被保險人參加勞保年資合計 滿25年,年滿50歳,於退職時得請領 老年給付。 3.男性或女性被保險人參加勞保年資同一 單位滿25年,於退職時得請領老年給 付。 |
老年給付案被保險人退職之當 月前參加保險最近三年之平均 投保薪資計算,參加未滿三年 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 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一 年以上十五年以下者,年滿1年 發給一個月。參加保險逾十五 年者,自滿十五年翌日起,每 滿一年發給二個月,連同前款 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應 提具被保險人印章及金融機 構存簿帳號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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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屬
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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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請領 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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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 前六個月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 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1.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 月。 2.年滿12歳之子女死亡時,發 給二個半月。 3.未滿12歳之子女死亡時,發 給一個月。 |
請領喪葬津貼提具: 1.死亡診斷書。 2.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被 保險人與受益人如非同一戶籍 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3.印章。 4.金融機構存簿帳號封面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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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死
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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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時,按其當月起 前六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 貼五個月,並給予遺屬津貼。 1.生前加入保險未滿一年者,一次發給十 個月。 2.生前加保已滿一年未滿二年者,一次發 給廿個月。 3.生前加保已滿二年者,一次發給卅個 月。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而致死亡時 不論加入保險年數,按其月投薪資發給五 個月喪葬津貼外,並給予遺屬津貼四十個 月。 |
受領遺屬津貼之順序: 1.配偶 2.父母 3.袓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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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之受益人請領喪葬 津貼及遺屬津貼時,應提具: 1.死亡證明書。 2.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 謄本,被保險人與受益人 如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 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3.金融機構存薄封面影本。 4.喪葬費用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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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一次領) |
新制(月領)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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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開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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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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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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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8年1月1日前曾有勞保 年資,可選(舊)或(新)。 |
98年1月1日,初次參加勞保只適用(新)年金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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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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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7.5%,2年自調升0.5% |
2027年到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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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退職前3年 |
年金-一律用加保最高60月 |
同月連續30日有2 份薪資在普通事故 (生/老等)可併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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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故前6月 |
其他-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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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均月投保薪資 |
1個月 |
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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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險
給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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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給付 |
1.年齡且年資且退職 2.60歳前最高45基數,60歳 後最高加計5年,共計50 基數。 |
1.年資14年以下,限一次領 ,不淮領年金。 2.年歳滿60歳/年資15年。 3.有2種計算方式,擇優請領 (1)3000+薪資*1.55%*年資。 4.可提早到55歳但年資須滿 15年.所領年金折8折計 算。(早領年金)。 5.依加保年資月份,比例計算 (例:18年190=18又7/12)。 |
1.滿60歳是標準年金。 2.滿60歳及15年資 未領 就自動展延,一年累 增4%最高到65歳 20%。 3.早領年金,一年減 4%。 4.差額保證領回(後)補 已領年金<一次金家 屬丁領回與一次金 差額或續領5折年金。 |
傷病給付 |
不變 |
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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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給付 |
年資2年以上給30+5個月 |
至少3000元/月,但限配偶55 歳以上或扶養未成年子女或低 收入或40歳但收入不能超過 17280。 |
職災死亡加給10個 月,遺屬條件限制一 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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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給付 |
11系列15級178項 |
改名:失能年金。 極重度至少4000/月。 |
職殘(極重要)另加20 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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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醫療 |
不變 |
不變 |
因公受傷不要用健保 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