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年02月28日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83年10月17日第四屆第十六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85年02月14日第五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97年01月06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0年01月22日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1年12月06日第十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加強辦理貧苦會員急難救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由一般經費編列預算支付。
第三條 急難救助對象與範圍:
1. 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遭遇下列急難事故,得按本辦法規定申請救助。
2.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須檢附村、里長證明書)。
3. 罹患疾病或因工受傷等導致身體遭受嚴重傷害致殘廢者(須檢附公立機機關診斷書)。
4. 死亡而無力埋葬者(須檢附村、里長證明、死亡診斷書)。
5. 超過期限繳納經常會費二次以上者,不得申請。
第四條 急難救助申請手續如下:凡本會貧苦會員合於本辦法第三條者,請向本會填具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第五條 急難救助金發放標準:
1. 家庭發生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全無工作能力一至三人者發給伍仟元,四至六人者發給壹萬元,七人以上者發給貳萬元。
2. 發生車禍及意外傷害、殘廢者發給伍仟元。
3. 死亡而無力埋葬者發給貳萬元。
第六條 急難救助案件之辦理以半年申請一次為限。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報請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