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228日第四屆第四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831017日第四屆第十六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850214日第五屆第五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970106日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00122第十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1年12月06日第十屆第九次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會為加強辦理貧苦會員急難救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費來源由一般經費編列預算支付。

第三條    急難救助對象與範圍:

1.      會員入會滿一年以上遭遇下列急難事故,得按本辦法規定申請救助。

2.      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須檢附村、里長證明書)

3.      罹患疾病或因工受傷等導致身體遭受嚴重傷害致殘廢者(須檢附公立機機關診斷書)

4.      死亡而無力埋葬者(須檢附村、里長證明、死亡診斷書)

5.      超過期限繳納經常會費二次以上者,不得申請。

第四條    急難救助申請手續如下:凡本會貧苦會員合於本辦法第三條者,請向本會填具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第五條    急難救助金發放標準:

1.      家庭發生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者,全無工作能力一至三人者發給伍仟元,四至六人者發給壹萬元,七人以上者發給貳萬元。

2.      發生車禍及意外傷害、殘廢者發給伍仟元。

3.      死亡而無力埋葬者發給貳萬元。

第六條    急難救助案件之辦理以半年申請一次為限。

第七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修正通過,報請市政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