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類別

請領資格

申請應備書件

備註

門診就診單

住院申請書

因職業傷病須住院或門診治療者。

(1)印章。

(2)會員證。

至會或下載填寫【勞工保險職業傷病醫療書單領用切結書

本人生育給付

(1)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2)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1)印章。

(2)會員證。

(3)嬰兒出生證明書正本或戶籍謄本正本。

(4)存摺封面帳號影本。

(1)死產或流產應附送醫師助產士之證明書。

(2)戶籍謄本須載有生母及新生兒專欄記事。

傷病給付

因遭遇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不能工作,且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始可請領。

(1)印章。

(2)會員證。

(3)傷病診斷書正本。

(4)存摺封面帳號影本。

職業傷病於門診期間無任何收入者,請領時請填寫傷病診斷書乙份(醫師填寫),並備述傷病原因及經過情形,如係上下班之事故應繪發生地點之簡圖。

失能給付

(1)經治療終止後,由勞保局自設或特約醫院審定為永久殘廢者。

(2)請領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者,身體遺存障害者。

(1)印章。

(2)會員證。

(3)失能診斷書正本(向工會領取洽醫師填寫)

(4)存摺封面帳號影本。

如有輸血或照X光片者,應附輸血證明及X光片。

老年給付

(1)投保年資合計滿一年,且年滿60歲或女性年滿55歲退職者。

(2)投保滿15年且年滿55歲退職者。

(3)投保滿25年且

年滿50歲退職者。

(4)同一單位投保滿25年不限年齡退職者。

(5)投保滿15年且年滿60歲者得選擇老年年金。

(1)印章。

(2)會員證。

(3)戶籍謄本正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存摺封面帳號影本。

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職之當月起參加保險最近三年之平均投保薪資計算。勞保年金,按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於以平均計算。

家屬死亡給付

本人死人給付

(1)家屬(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2)本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及得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

(1)印章。

(2)會員證。

(3)死亡診斷書正本。

(4)全戶戶籍謄本正本(須載有已故者死亡日期)

(5)存摺封面帳號影本。

(1)受益人如係為養子女時,戶籍謄本應載有收養登記日期。

(2)死者與受益人戶籍不在一起,其戶籍謄本應分別申請乙份。

    本人死亡其健保|IC卡應繳回投保單位,繳還健保局。

    存摺封面帳號影本不限任何一家銀行、郵局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