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營造業職業工會會員互助金辦法
第 一 條︰本會為發揚會員互助合作精神,增進會員福利,解決會員
90、04、15第六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1、04、17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2、04、23第七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97、04、24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1、04、19第十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102、04、29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
急難事故為目的,特定本會會員互助辦法。
第 二 條︰本會所屬會員均應參加互助會,享有互助會之權利及繳納互助費之義務。
第 三 條︰會員每人每月應繳納互助費新台幣叁拾元,配合本會會計年度,一次繳半年份。
第 四 條︰會員轉業、退會時,已繳之互助費概不退還。
第 五 條︰凡會員自繳費之隔月起所發生之事故,始有申請互助金之資格。
第 六 條︰互助費發給範圍暫定如下︰
1.本人死亡互助︰會員因傷病或遭遇意外死亡者發給互助金新台幣貳萬元正。
入會未滿一年者發給互助金新台幣壹萬元。
2.家屬死亡互助︰會員之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發給互助金新台幣壹仟元正。
3.殘廢互助︰經由勞保局行文強制退保之會員,本會將以參加互助年資給付(比照老年退休互助給付)。
4.結婚互助︰會員本人結婚致送禮金新台幣壹仟元正。
5.新居落成︰會員本人新居落成致送賀禮新台幣壹仟元。
6.災難互助︰會員遭遇天災房屋損毀、半倒以上或遭遇意外傷害住院治療一個月以上而不能工作,
經查屬實者一次發給慰問金壹萬元正。
7.老年退休互助︰會員申請老年給付必須退會者,按下列標準發給一次安老金:
怔滲リ洹U費滿五年以上者︰一次發給新台幣壹仟元正。
秉滲リ洹U費滿十年以上者︰一次發給新台幣貳仟伍佰元正。
姻滲リ洹U費滿十五年以上者︰一次發給新台幣肆仟元正。
珍滲リ洹U費滿二十年以上者︰一次發給新台幣伍仟元正。
前項年資計算如下︰
1.年資因退會中斷而重新入會者,其以往年資不合併計算。
2.年資計算以滿整年為基本年資,不滿一年者零月不予計算。
第 七 條︰會員申請上述各項互助金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未申請互助
金以前退會而損失互助資格者不得申請補發互助金。
第 八 條︰會員因下列情事者不得發給互助金︰
1.犯罪判死刑或畏罪自殺者。
2.不按期繳納互助費者。
3.在欠繳互助費期間發生事故者不予給付。
4.傷病互助,經本會調查小組調查未確實住院者。
第 九 條︰會員遇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互助事故發生者,會員本人死 亡者,應檢送【死亡證明書】及【受
益人身份證影本】及 【私章】。家屬死亡者應檢送【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 人私章】。老年
退休會員應檢送【身份證影本】及【會員證】及【私章】送會審核。
第 十 條︰本會受理會員各項互助金申審由理事會核定發給之。
第十一條︰互助費設專戶存入銀行,單獨立帳,不得移作他用。
第十二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正,提經會員代 表大會審查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
備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