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04、24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75、04、12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76、02、07第一屆第一次臨時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76、04、19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1、04、17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95、04、19第八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02、04、29第十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等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 條:本會定名為「台南市營造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三 條:本會以奉行三民主義發展勞工事業,保障工人權益,增進勞工知能,改善勞工生活及協助政府推
行政令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東區崇德路662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2.會員就業之輔導。
2.會員儲蓄互利福助,勞工保險及托兒之舉辦。
4.生活消費購買勞工住宅等各種事業之舉辦。
5.舉辦有關本業技工職業教育之訓練及考試。
6.勞工教育及其他教育之舉辦。
7.出版刊物之印行,會員子女獎學金之舉辦。
8.勞資或會員間糾紛事件調解。
9.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之促進。
10.協助研究改善生產技術及業務發展事項。
11.關於勞工法則之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12.合於第三條所揭宗旨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凡在本會市區域內從事有關建築及修繕之勞工,年滿十六歲以內之男女工人,有左列各款條件者
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1.持有政府考驗合格之相關本業技工證書並確實從事本業工作者。
2.未經政府考驗合格但確實從事本業而身份證職業欄有記載從事本業者。
第 七 條:已加入產業工會或有一定雇主之員工不得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八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1.背判中華民國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2.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有通緝中者。
3.被褫奪公權者。
4.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5.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毒品者。
第 九 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及第六條有關證件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繳納入會費、經常會費
並辦理勞保後,方得為本會會員,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 十 條:會員非遷出本區域或廢棄及改就他業者,不得申請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退會時須將退會原因報告理事會,經決議後行之。
第十二條: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件,按時繳納各種費用及其他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如逾期未繳
納任一應繳之費者,由本會自動辦理撤銷會籍。
第十三條:會員均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權、罷免及依法得享受之權利。
第十四條:具有勞資雙重資格同時參加勞資兩團體者不得當選為理、監事及代表。
第十五條:會員被除名或退會須繳還會員證並結清一切費用。
第四章 組織與任期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本會設理事九人、候補理事三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年滿二十歲
以上之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一人,處理本會一切會務,監事組織監事會,處理監察業務,
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設秘書一人,協助理事會一切會務,下設組訓、福利、服務、總務等四組,各置組長
一人,由理事兼任,幹事若干人,由理事或會員兼任,會務人員得支月薪。
第二十條:本會理、監事及代表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理監事連任人數不得超過三分之二,候
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廿一條:本會視業務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聘任顧問若干人,但現職行使資方公職者,不得聘之。
第廿二條: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1.會員資格喪失者。
2.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3.曠廢職務違背本會章程及決議,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4.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5.二次以上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或連續請假四次者,視同辭職論。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三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1.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2.選舉或罷免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3.會員之除名及決議違法理、監事之退職。
4.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5.審核本會預、決算。
6.基金設立管理及處理。
7.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
8.決定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之參加。
9.聽取並審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10.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四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2.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3.擬定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4.籌集經費及編訂預、決算。
5.基金之保管運用事項。
6.採納會員之建議。
7.配合政府每年清查會籍一次,並依法令辦理。
8.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
9.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五條:常務理事職權如下:
1.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日常會務。
2.對外代表本會。
3.召開理事會。
4.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均擔任主席,但如有改選理監事或常務理事時,應推選臨時主席。
5.監督指揮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監事會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其進度。
2.稽查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
3.稽核本會經費支出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4.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七條:常務監事職權如下:
1.召開監事會議並擔任主席。
2.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3.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八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代表大會及臨時代表大會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代表大會:
每年召開一次,臨時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要求召集之。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並應於會前七天通知全體代表。
第廿九條:理、監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應各分別召開一次或舉行聯席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三十條: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會章程之修改
及加入中華民國營造業總工會之組織,應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章 經 費
第卅一條:本會經費之來源:
1.會員入會費:每人新台幣壹仟元。
2.會員經常會費:每人每月繳納新台幣壹佰元整(分每年一、七月各收費一次)。
3.得向有關單位募捐之。
第卅二條:勞保費及健保費採季繳方式(一、四、七、十寄單代收),採各專戶管理,於
期限內按月繳納勞、健保局。
第卅三條: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八章 福 利
第卅四條: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卅五條:本章程未訂事宜,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卅六條: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第卅七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
治團體政府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