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機車修理業職業工會會員急難救助辦法
80.01.27.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第一條:本會為加強辦理貧苦會員急難救助,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其經費來源由一般經費編列預算支付。
第 三條:急難救助對象與範圍:
凡入會滿一年以上之會員,遭遇下列急難事故,得按本辦法規定申
請救助:
⑴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生活陷入困境(請檢附村里長證明書)。
⑵罹患疾病 或意外傷害致身體嚴重殘廢者(請檢附公立醫療機關開
立之診斷書)。
⑶死亡而無力埋葬者(請檢附村里長證明、死亡診斷書)。
第 四條:急難救助申請手續如下:
凡本會貧苦會員合於本辦法第三條者,請向本會填具申請書,並檢據
有關證明文件提出申請。
第五條:急難救助發放標準:
貧苦會員遭遇急難事故申請救助者,其救助標準如下:
⑴家庭發生變故致生 計陷入困境,全戶無工作能力一至三人者酌發 貳仟
元,四至六人參仟元,七人以上肆仟元。
⑵罹患疾病或 意外傷害致身體嚴重殘廢者酌發壹仟元。
⑶死亡而無力埋葬者每人 酌發伍仟元。
第 六條:急難救助案件申請以半年申請乙次為限。
第 七條:本辦法經理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