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80118第八屆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0990124第八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10115第九屆第1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財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2條: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3條:會計基礎,平時採超商門市代收制,年終結算採權責發生制。
第二章 會計報告、科目
第4條:會計報告項目如下:
⑴收支決算表 ⑵財產目錄 ⑶各社團基金收支表
第5條:會計科目分為資產、基金、餘絀、收入、支出等五類。
第三章 會計簿籍
第6條:會計簿籍分為下列各種:
⑴日記簿 期`分類帳 筒細分類帳 雯{金簿
第四章 會計憑證
第7條: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種:
⑴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⑵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8條: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⑴外來憑證:係自其本會以外之人或團體所取得者。
⑵對外憑證:係給與其本會以外之人或團體者。
⑶內部憑證:係由本會自行編製者。
第9條: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⑴收入傳票 ⑵支出傳票 ⑶轉帳傳票
第五章 預算決算編製
第10條: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
主管機關備查。
第11條:理事會應於年度終了後,編造當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各類社團基金收支表、財產
目錄送監事會審核,審議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追認,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12條:本辦法所稱財產系以固定資產為範圍。
第13條: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第14條:房地產之購置、出售、轉讓或設定抵押權等他項權利之處理,應經過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
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15條:本會會員之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其標準及繳納方式應訂入章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
主管機關備查。
第16條:本會年度事業費與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會務人員之僱用得依勞動基準
法或自訂之會務人員管理辦法擇優辦理相關業務。
第17條:本會會員繳納之各項費用,於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但有預繳款項者,應依比例計算退還。
第18條:本會基於會務需要,依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應於金融機構開立所屬專戶,專款提撥及
存儲,供將來特定用途之基金。前項基金及孳息應按其用途專戶存儲,其動支辦法,應由理
事會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19條:年度之決算結餘款,得轉作下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
第20條:財務會計之計算,以新台幣元為記帳單位;如屬外幣應折合台幣元為單位。
第21條:本會會務收入,應存入本會戶名之金融機構或郵局,不得存放於其他企業或個人帳戶,現金
收入以每日送存為原則。零用金不得超過新台幣貳萬元,經理事長核章後,交財務人員保管。
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台幣貳萬元以下者,可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超過新台幣貳萬元者
應以劃線抬頭支票、匯票、或劃撥逕付受款人,不得使用現金。
第22條:本會經費收入,均應掣給編有序號之正式收據,並留存根備查(超商繳費之繳費明細亦視同
正式收據),提用存款時,應由本會理事長、秘書、總務及會計經辦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具
印蓋章。
第23條:本會得依會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由本會統一處理,不
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第24條:本會財務收支,經理事會核定後,應於每次監事會議中報告,並於監事會核銷通過後報請主
管機關核備。
第25條:本會收支應保持平衡,就實際收入經費範圍內覈實相對支出。
第26條:本會會計憑證,應按日期順序編號並彙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証之後,其為權
責存在之憑証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為便利者,得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第27條:本會各項會計憑證、帳簿、報表等之檔案保管規定如下:
⑴永久保管者:
①年度預決算案。
②各項社團基金之籌集及存儲、動支案件。
③財產目錄及毀損報廢表。
④各種財產契約及權狀(自有會館時)
⑵保管十年者:
①經費收支帳冊、傳票、憑證、備查簿。
②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咧銗L可供十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⑶保管五年者:
①各種臨時憑證。
②其他可供五年內查考之財務案卷。
⑷保管三年者:各種日報表、月報表及其留底。
前項各款已屆滿規定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銷毀,其因特殊原因,得將保
管年限經理事會、監事會通過後延長之。
第八章 財務人員
第28條: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務管理人員。財務人員應為專任。但於本會編制
員額不足時,得經會員代表大會同意後,聘請其他人員兼辦之。
第29條:財務管理人員到職時,應與其餘經管財務人員共同辦理誠實信用保險。
第30條: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項,並依規定期限編造有關表報。
第九章 財務查核
第31條:本會之財務稽查由監事會依法令、章程及會員代表大會議決為之,但如有十分之一以上之會員
連署,監事會應於連署書送達後十五日內,自連署人中選派代表稽查本會之財務狀況。
第32 條:監事會於定期舉行之監事會議,應依規定之職權定期查核財務。
第十章 附則
第33 條:本辦法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