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0.01.27.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90.02.18.第五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一、為加強照顧會員生活,協助會員解決特殊事故,以充份發揮團體互助
精神為宗旨,激發會員「以會為家」為體觀念,特訂定本辦法。
二、互助對象及範圍
⑴對象:凡本會會員確實依照本會章程第十二條 規定履行會員義務,
如發生特殊事故,合於本辦法規定者,均為互助對象。
⑵適用事項範圍:
①會員 本人因傷病住院。
②會員父母、配偶、子女奠祭。
③會員本人發生事故。
④會員殘疾之慰問。
⑤會員結婚之祝賀。
⑥會員遭遇非屬於前①∼⑤項範圍之特殊事故。
三、互助金給付標準:
⑴會員因傷病住院,工將派員攜慰問品前往探視。
⑵會員之父母、子女、配偶死亡時,工會 致實體或電子輓聯乙幅 以表哀悼。
⑶會員 本人或子女結婚,工會致贈喜幛乙幅以表祝賀。
(上列事項,需先行將喜帖或訃文送會,事後恕不受理)
⑷會員 因意外災害足以陷其個人及家眷生計產生立即危境,經提
出確實證明文件,並經查屬實者,將視情況輕重,發給互助金
5,000至20,000元不等。
四、凡欲申請互助金應辦理下列手續:
⑴填寫申請書。
⑵繳交身分證、會員證及戶口名簿影本各乙份。
⑶會員請求各項特別互助, 應於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齊證件
來會申請, 逾期概不受理。
⑷會員受理各項申請案件,應即會同理監事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向有
關機構查證,以求確實,經審查完成之案件,由承辦人簽註處理意
見呈常務理事核定之。
⑸經核定發給特別互助金案件, 應分別詳實登記備查。
五、經費等籌措與管理:
⑴本辦法各項特別互助所需經費,由本會事業費科目項下支應。
六、本辦法各項規定如未盡事宜,得隨時於理監事會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