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0110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0780420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0830130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0840212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0860223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0990124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00123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10115第九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11123第十一屆第三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機車修理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提升修護技藝、強化專業職能、保障會員權益、協助政令推行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南市大埔街50號1樓。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 1 )機車基礎修護人才的養成。
( 2 )會員就(創)業輔導、諮詢、媒合之舉辦。
( 3 )會員互助福利、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急難救助之舉辦。
( 4 )產業、消費、建購(租屋)住宅等各種資訊之周知。
( 5 )在職教育、專業職能訓練及技術士證照輔導考照之舉辦。
( 6 )出版刊物之印行,會員子女獎學金及其他文康活動之舉辦。
( 7 )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 8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 9 )有關社會公益及社會救助之舉辦。
(10)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建議推動。
(11)合於第三條所揭示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市從事機車(含燃油車、智能電動車)修理、維護、保養、零件材料運送、
領牌、換照、機車美容、洗車等(以上以無僱用他人或無固定雇主為限)有關機車
服務,年滿十五歲以上之男女勞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 已加入企業工會或有一定雇主之從業人員不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1)背叛中華民國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2)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
(3)被褫奪公權者。
第 九 條 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會派員實地查訪,確認資格無誤
後,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始得為本會會員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 十 條 會員非遷出本區域或改就他業者,不得申請退會。另長期於國外或大陸居住工作、入
監服刑者,應主動通知工會辦理退會退保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須將退會原因提交理事會議追認,經確認後呈報市政府核備並提交會員代表
大會追認。
第十二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決議案件,並按時繳納各種費用及盡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凡經本會郵寄兩次超商繳費單、再予以雙掛號催繳回函後仍未繳納各項費用之會員,至
當次雙掛號公文限定繳費期限日後,本會先予以停權。本會於次年度代表大會召開日期
前一個月,再次以雙掛號告知,仍未繳納之會員,則由理監事前往工作地點訪視,請其
陳述意見後,帶回理事會研議,不符資格者,將造冊送交會員代表大會除籍。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均有發言、表決、被選舉、罷免及依法應享受之權利。
第十四條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
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時,須繳還會員證並結清一切費用。
第四章 組織及任期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11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若干人,
候補代表若干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本會一切事務;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監事
會召集人一人,處理監察業務,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及幹事,協助理事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組訓、福利、服務、總務等四組,
各置組長一人,由理事兼任、組員若干人由理事或會員兼任,會務人員得支月薪,並依
『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勞動基準法』規定聘任之。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及代表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後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廿一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聘任顧問若干人,但現職為行使資方職務者,不得聘之。
第廿二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 1 )會員資格喪失者
( 2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 3 )曠廢職務違背本會章程及決議,經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者。
( 4 )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其退職者。
( 5 )二次以上(含二次)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視同辭職論。
第五章 職權
第廿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 1 )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 2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 3 )會員之除名及決議違法,理、監事之退職。
( 4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 5 )審核本會年度經費預、決算。
( 6 )基金設立管理及處理。
( 7 )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
( 8 )決定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參加。
( 9 )聽取並審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10)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四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2 )擬定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 3 )籌集經費及編定年度經費預、決算。
( 4 )基金之保管運用事項。
( 5 )採納會員之建議。
( 6 )依法令、章程規定,每年辦理會員會籍清查乙次。
( 7 )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
( 8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五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 1 )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日常會務。
( 2 )對外代表本會。
( 3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
( 4 )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擔任主席,但如有改選理、監事或理事長時,應推選臨時主席。
( 5 )監督指揮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其進度。
( 2 )稽查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
( 3 )稽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事項。
( 4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七條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 1 )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 2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 3 )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六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乙次。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1/5或會員代表1/3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
召集之。
第廿九條 理、監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分別召開乙次。經理事、監事1/3以上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
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召集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會章程之修
改及加入總工會或聯合會之組織應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章 經費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
( 1 )會員入會費:每人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 2 )經常會費:每人每月繳納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每三個月繳納乙次,採全國超商門市繳款)。
( 3 )其他活動贊助及政府補助收入。
第卅二條 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之財產應依工會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
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八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有關法規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