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70110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0780420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0830130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0840212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0860223第四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0990124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00123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1010115第九屆第一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111123第十一屆第三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台南市機車修理業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提升修護技藝、強化專業職能、保障會員權益、協助政令推行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範圍,會址設於台南市大埔街50號1樓。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任務如下:

    ( 1 )機車基礎修護人才的養成。

    ( 2 )會員就(創)業輔導、諮詢、媒合之舉辦。

    ( 3 )會員互助福利、勞工保險、全民健保、急難救助之舉辦。

    ( 4 )產業、消費、建購(租屋)住宅等各種資訊之周知。

    ( 5 )在職教育、專業職能訓練及技術士證照輔導考照之舉辦。

    ( 6 )出版刊物之印行,會員子女獎學金及其他文康活動之舉辦。

    ( 7 )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 8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 9 )有關社會公益及社會救助之舉辦。

    (10)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建議推動。

    (11)合於第三條所揭示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  六  條 凡在本市從事機車(含燃油車、智能電動車)修理、維護、保養、零件材料運送、

                   領牌、換照、機車美容、洗車等(以上以無僱用他人或無固定雇主為限)有關機車

                   服務,年滿十五歲以上之男女勞工,均得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七  條 已加入企業工會或有一定雇主之從業人員不可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  八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為本會會員。

        (1)背叛中華民國政府,經判決確定或在通緝中者。

        (2)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中者。

        (3)被褫奪公權者。

第  九  條   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本會派員實地查訪,確認資格無誤

                   後,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始得為本會會員並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  十  條   會員非遷出本區域或改就他業者,不得申請退會。另長期於國外或大陸居住工作、入

                   監服刑者,應主動通知工會辦理退會退保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須將退會原因提交理事會議追認,經確認後呈報市政府核備並提交會員代表

                   大會追認。

第十二條   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及服從決議案件,並按時繳納各種費用及盡一切依法應盡之義務。

                   凡經本會郵寄兩次超商繳費單、再予以雙掛號催繳回函後仍未繳納各項費用之會員,至

                   當次雙掛號公文限定繳費期限日後,本會先予以停權。本會於次年度代表大會召開日期

                   前一個月,再次以雙掛號告知,仍未繳納之會員,則由理監事前往工作地點訪視,請其

                   陳述意見後,帶回理事會研議,不符資格者,將造冊送交會員代表大會除籍。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均有發言、表決、被選舉、罷免及依法應享受之權利。

第十四條   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或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

                   事長、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時,須繳還會員證並結清一切費用。

 

第四章  組織及任期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11人、候補理事四人、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若干人,

                    候補代表若干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理事長一人,處理本會一切事務;監事組織監事會,互選監事

                    會召集人一人,處理監察業務,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九條 本會理事會設秘書及幹事,協助理事處理一切會務,下設組訓、福利、服務、總務等四組,

                    各置組長一人,由理事兼任、組員若干人由理事或會員兼任,會務人員得支月薪,並依

                    『本會會務人員管理辦法』、『勞動基準法』規定聘任之。

第二十條 本會理、監事及代表之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後補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廿一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聘任顧問若干人,但現職為行使資方職務者,不得聘之。

第廿二條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並由候補理、監事遞補,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 1 )會員資格喪失者

        ( 2 )因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 3 )曠廢職務違背本會章程及決議,經代表大會決議令其退者。

        ( 4 )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代表資方行使管理權,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其退職者。

        ( 5 )二次以上(含二次)無故不出席理、監事會議,視同辭職論。

 

第五章  職權

第廿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如下:

       ( 1 )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 2 )選舉或罷免理、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

       ( 3 )會員之除名及決議違法,理、監事之退職。

       ( 4 )決定本會工作方針。

       ( 5 )審核本會年度經費預、決算。

       ( 6 )基金設立管理及處理。

       ( 7 )複議理、監事會之決議案。

       ( 8 )決定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參加。

       ( 9 )聽取並審理、監事會工作報告。

       (10)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四條 理事會職權如下:

       ( 1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 2 )擬定工作計劃及工作報告。

       ( 3 )籌集經費及編定年度經費預、決算。

       ( 4 )基金之保管運用事項。

       ( 5 )採納會員之建議。

       ( 6 )依法令、章程規定,每年辦理會員會籍清查乙次。

       ( 7 )辦理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

       ( 8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五條 理事長職權如下:

       ( 1 )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日常會務。

       ( 2 )對外代表本會。

       ( 3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議。

       ( 4 )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擔任主席,但如有改選理、監事或理事長時,應推選臨時主席。

       ( 5 )監督指揮本會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

       ( 1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其進度。

       ( 2 )稽查本會各種事業之進行。

       ( 3 )稽查本會經費收支及其他有關事項。

          ( 4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七條 監事會召集人職權如下:

       ( 1 )召開監事會並擔任主席。

       ( 2 )執行監事會之決議。

       ( 3 )處理監事會日常事務。

 

第六章  會議

第廿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乙次。

        『臨時會議』: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1/5或會員代表1/3以上請求或監事會之請求由理事長

                                                召集之。

第廿九條 理、監事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分別召開乙次。經理事、監事1/3以上請求或理事長、監事會

                    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得由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召集召開臨時理、監事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各種會議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會章程之修

                    改及加入總工會或聯合會之組織應經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七章  經費

第卅一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

     ( 1 )會員入會費:每人繳納新台幣壹仟元整。

     ( 2 )經常會費:每人每月繳納新台幣壹佰伍拾元整(每三個月繳納乙次,採全國超商門市繳款)。

     ( 3 )其他活動贊助及政府補助收入。

第卅二條 會計年度自每年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卅三條 本會如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之財產應依工會法有關規定辦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

                    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第八章  附則

第卅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委員會組織規程另訂之。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宜,悉依工會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有關法規辦理。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